山东省环保厅“三定”修订 增加五项职能强化五项职责

来源:闪电新闻

2018-01-10 23:45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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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0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环保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在职能转变方面,增加了省环保厅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等五项职能,并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等五项职责。

《通知》规定,省环保厅增加的职责包括:统一行使市、县(市、区)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统一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会同设区的市党委、政府对市环保局实行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及成员;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接环境保护部下放省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省环保厅加强的职责包括: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五方面加强省环保厅的职责。

根据主要职责,省环保厅设23个职能处室。省环保厅机关行政编制192名(含以上6个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行政编制72名和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核定厅长职数1名、副厅长职数5名(其中1名副厅长兼任省环境监察办公室主任),环境监察专员职数3名(副厅级),总工程师职数1名、核安全总工程师职数1名(正处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数1名、省环境监察办公室副主任职数2名、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主任职数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含区域环境监察办公室副主任职数12名)。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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