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盗刷银行卡:挂失手机,假身份证开卡,钱转到第三方平台

来源:成都商报

2018-02-03 09:28

发表于山东

你见过这样的银行卡盗刷吗?第一步,伪造受害人身份证在银行的异地支行以受害人名义开设新银行卡并修改受害人预留的手机号码;第二步,利用变更后的手机号码将受害人旧银行卡内的资金转入第三方交易平台;第三步,将第三方交易平台资金转入其控制的新卡并通过各种方式将资金取出,完成盗刷。

近日,高新法院审结一起新型银行卡“盗刷”案件,跟常见的利用“复制卡”完成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不同,承办法官表示,该案盗刷模式非常新颖。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将其旧卡开户行——某银行成都南华北路支行告上法庭,认为银行未能尽到合同义务,应当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2017年7月,高新法院判决被告银行赔偿原告损失约21万及利息。被告不服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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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5天被盗刷27万,银行被判赔偿21万。视觉中国 资料图

案情/ 5天被转出27万

2015年11月20日,原告吕某在被告银行办理了银行卡一张,预留了手机号码,并开通了电子银行和余额变动提醒等服务。开卡后,吕某一直正常使用。不料在2016年12月4日,吕某持旧卡刷卡消费时,发现银行卡因出现异常而被冻结。

吕某马上进行了电话挂失,第二天到银行查询时,发现旧卡遭遇盗刷并发现案外人在位于河南省的某银行鹿邑支行以自己名义办理了一张新卡。随后,吕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通讯诈骗,银行卡资金遭到盗刷。2017年2月,吕某将旧卡开户行告上法庭。

一审高新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9日,案外人(具体身份仍未查明)持原告身份证到河南省某银行鹿邑支行以原告本人的名义办理了一张新的银行卡,并修改了原告个人基本信息,包括预留的手机号码和预留的地址。经查询该支行的监控视频发现,该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并未严格核对身份证与业务办理人本人是否一致,未能辨认出该开户人并非原告本人,仅通过身份证公安联网核查系统反馈结果确认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照片、签发机关一致后,便办理了上述业务。

自2016年11月30日开始,随后5天时间里,原告的旧卡及新卡被进行了频繁的支出和收入资金的交易,除了原告在2016年12月1日通过ATM机转款8000元并产生手续费4.5元以外,其余支出交易均非原告所为,原告也不知情。经查,这些交易行为系案外人利用其在鹿邑支行办理的新卡以及更改的验证手机号码,通过电子银行进行的盗刷行为,没有在具体商户处的刷卡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在开户行被告处开(旧)卡时预留的181手机号在2016年11月29日被人挂失,原告第二天发现后向电信公司致电询问原因并解除挂失,但电信公司并未告知具体挂失原因,原告也未深究。同时,原告通过ATM转款时并没注意其并未收到余额变动的短信,甚至在2016年12月3日收到案外人转款20余万元时,原告仍未留心是否收到相应余额变动短信。

原告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从第三方交易平台追回部分转出资金,实际被盗刷走的资金为新卡所支出的277035.83元。目前,公安机关已控制并询问了该案的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黄某,其余环节的犯罪嫌疑人尚未控制,该案尚在侦查中。

焦点/ 责任如何分担

法院认为银行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应当承担次要责任。首先,在本案盗刷过程中,银行未履行严格审查义务,系导致后续盗刷发生的前提性原因。其次,原告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失。同时,考虑到发生盗刷的周期相对较短,而且原告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并追回了部分资金,使卡内尚余的几十万元资金未被继续盗刷。因此需要结合原告的及时止损行为、主观态度以及过失行为合理确定与过失程度相适应的责任比例。

最后,考虑几个时间节点和金额,对于扩大的损失205221.83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确定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应当赔偿原告215469.28元及相应存款利息损失。

判决/ 驳回上诉,赔偿21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成都南华北路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吕某支付215469.28元及利息。被告不服,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系吕某银行卡的开户经办机构,其作为某银行的分支机构,其财产隶属于该银行,本身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使其作为诉讼主体承担了民事责任,最终也是由该银行承担。其次,本案系借记卡纠纷,吕某选择基于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起诉原审被告,一审法院并未混淆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与侵权责任法律关系,即使某银行鹿邑支行存在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也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最终,成都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建议/余额变动未通知

应高度重视

本案一审承办法官罗良华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本起银行卡盗刷案的盗刷模式非常新颖,跟常见的利用“复制卡”完成的银行卡盗刷案件不同,“首先手机号在盗刷发生当天被挂失过,而后犯罪嫌疑人利用伪造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新卡并变更了预留手机号。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是利用第三方平台和办理的新卡为媒介完成盗刷,而且受害人在被盗刷期间未注意卡内余额变动亦未注意未收到短信提醒。”

罗良华表示,作为持卡人本身,应妥善保管银行卡及密码,提高警惕,当出现手机号(尤其是在银行预留的手机号)被挂失、余额变动后未收到短信或收到非本人操作余额变动的短信提示等情况时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查询卡内资金情况,并进行必要取证操作(如立即取现并保留凭证等),挂失银行卡并报警,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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