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要求汽车零件终生保修 临沂消协:属过度维权

来源:沂蒙晚报网

2018-03-15 17:45

发表于山东

QQ截图20180315174604.jpg

临沂市工商部门组织召开汽车经销企业行政约谈会

不符合汽车三包规定的“过度”不合理投诉、商家装修拖延引发的消费者腾房延迟纠纷、衣服无中文标识引起的退货投诉……记者通过对几个消费维权案例的解读,说说你不知道的维权那些事。

3月13日,临沂市工商部门组织召开汽车经销企业行政约谈会,要求汽车销售服务单位高度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坚持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300起投诉属“维权过度”,“退款换车包修”有规定

【案例】

市民向罗庄区消费者协会投诉,2017年1月其在罗庄区某汽车4S店购买一辆小型机动车,购买6个月左右车辆出现故障,升降器更换2次,副驾驶车门螺丝脱落。2017年6月11日,车辆无法熄火,当天将车辆送到4S店维修,4S店未给予合理的答复且一直无人受理。要求消协帮助协调换车或退费。

接投诉后,消协部门迅速将投诉情况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经落实:消费者购车后保养过一次,之后再无维修及保养记录;车辆出现熄火状况后,经检查确定为车辆点火锁损坏,4S店已向厂家申请索赔,损坏件一周左右才能到货。消协将该情况反馈消费者后,消费者接受该处理结果,但要求4S店出具损坏件的终生包修证明。对此要求,该4S店表示:由于汽车零件的包修期随整车,即按照包修期3年或车辆行驶10万公里(其中任意条件先到为准)三包,无法满足消费者终生包修的要求。

【消协说】

在数量居投诉类榜首的汽车类投诉中,很多消费者因对汽车三包法、消法的误解、曲解,会造成很多不合理的投诉,比如三包期内符合维修条件的车辆,消费者因为心理上接受不了,就要求退车、换车;已经缴纳定金、签订合同以后,因个人原因不想购车了,就要求退车、退定金等,这类不合理投诉在消协以往受理的投诉中占非常大的比例,2017年仅罗庄区消费者协会接到的类似投诉就有300多起。

对于消费者毁坏件终生包修的要求,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三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三包有限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该投诉中,4S店出具了店内三包规定,显示零件三包期限随整车,据此投诉人要求的终生包修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只能保证在三包有效期内获得包修。

新房装修拖延误期,引消费者腾房延迟纠纷

【案例】

市民邱女士在某小区购买新房,2016年3月底,与装饰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期50天,邱女士安排好11月18日为搬家日期。同时,她将正居住的房子卖给了贾先生,并签订了合同,约定2016年12月16日交房,逾期不交按房款总额支付利息。

邱女士觉得自己按期搬家,腾出房子时间充足,没问题。没想到装修结束后,才发现因施工方原因,碰裂了室内的一处水管,小区统一供水后邱女士家已装好的木地板被水浸泡报废。邱女士联系装饰公司,装饰公司免费重新为邱女士安装木地板。这样,装修到2016年10月份才完工。邱女士不太满意装修,联系装饰公司多次却不来修理,延迟了搬家日期。2017年3月,邱女士才得以搬入新房。这就影响了贾先生按期入住,他要求邱女士按合同赔偿4.8万元的违约金。

邱女士认为这都是装饰公司延误工期惹的祸,多次找装饰公司交涉未果,就投诉到消费维权服务中心,要求装饰公司赔偿自己支付给贾先生的4.8万元,房屋装修存在的质量问题马上给与解决,与自己合同违约责任做相应的赔付。

在消协部门调解下,装饰公司同意一周内处理好装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支付8000元的误工赔偿。

【消协说】

这是一起因房屋装修合同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案件。消协部门指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消协部门积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得以解决,有效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羽绒服无标识不符合质量法

【案例】

2017年1月,市民吴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款羽绒服,当时并没有查验仔细就带回了家中。回家以后,吴女士发现该羽绒服吊牌上并无中文字样,仅有几个英文字母,衣服内侧也无中文标识。经过网上查询,消费者怀疑该衣物属于不合格产品,遂要求退换,但遭到拒绝。吴女士无奈,拨打消协投诉电话请求维权。

经了解,消费者所购买的衣服确实没有中文标识。按照法律规定,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不合格产品,商家理应退换,并应接受责令改正等处罚。起初,商家拒绝退换,态度强硬,后经执法人员普及相关法规,对商家多次教育,最终商家同意消费者的退货要求。

【消协说】

消协部门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消协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衣物,尤其是羽绒服、内衣等特殊衣物时,最好到正规商场购买,购买时认清产品地址、材质、洗涤说明等必要标识,避免买到不合格的产品,影响身体健康。根据以上法律,消费者在买到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的产品时,可以依法申请维权。

沂蒙晚报记者 王泓钧 通讯员 战雪婷


来源:沂蒙晚报网

临沂新闻

阅读量:40.7W

打开“闪电新闻”看评论

37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