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义务教育段学生入学条件及安置办法出台

来源:齐鲁网

2018-03-16 17:54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淄博3月16日讯 3月16日,记者从淄博高新区教育部门了解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淄博高新区出台出台义务教育段学生入学条件和安置办法,其中包括高新区户籍子女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高新区户籍子女入学:在当年高新区义务教育段招生意见确定的报名时间之前应具有高新区户籍,小学一年级新生应达到入学年龄,初中一年级新生应小学毕业。当招生学校报名人数超出学校招生学位数时,按照如下顺序分批次安置,超出的学生调剂安置到其他国办学校。高新区户籍具有高新区房产的按照户主户籍迁入早晚依次安置。高新区户籍在高新区无房产的按照户主户籍迁入早晚依次安置。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非高新区户籍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到高新区国办中小学就读,小学一年级新生应达到入学年龄,初中一年级新生应小学毕业,在当年高新区义务教育段招生意见确定的报名时间之前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父母一方具有高新区有效居住证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购房票据等证明材料)。父母一方具有在高新区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和保险缴纳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

在高新区户籍子女安置入学后,根据招生学校学位数,按照如下顺序分批次安置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超出的学生调剂安置到其他国办学校。非高新区户籍购房具有房产证,按照发证日期早晚依次安置。非高新区户籍购房尚未办理房产证,按照购房合同日期早晚依次安置。非高新区户籍租房居住,按照连续合法务工时间长短依次安置。

此外,商铺、商业用房、储藏室、车库、工业用房等非住宅用房不作为学生划片入学依据。共有房产。房产证标注了共有人所占比例的,学生父母所占比例不小于51%。未标注比例的,以“房屋产权所有人”栏目中打印的第一户主姓名为准。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入学后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按照当年的中考政策参加中考。到民办学校就读的,按民办学校招生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报名时间、报名地点和其他事宜以当年高新区中小学招生意见为准。

来源:齐鲁网

淄博新闻

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王良 淄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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