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 探索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

来源:齐鲁网

2018-06-13 19:52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6月13日讯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对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重大政策提出明确要求,为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提供了重要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6〕83号文件精神,今年年初,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形成了今天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近日,山东省林业厅林业改革与产业发展处一级主任科员于新忠在做客《阳光政务热线》节目时,就《通知》中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具体新规新和内容做了详细介绍。

数字显示,截止2017年底,山东省林地面积约占全省面积16%(15.98%),相当于临沂、泰安两市的面积总和。《通知》以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林地经营权为主线,以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为导向,以保护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林业生态安全为重点,以健全集体林业扶持政策、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为保障,提出了完善我省集体林权制度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责任分工。于新忠在节目在介绍说,山东省力争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林业产权制度,形成集体林业良性发展机制,为打造乡村振兴战略的齐鲁样板、建设生态山东和美丽山东做出新贡献。

 《通知》在系统总结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经验做法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新举措,就健全完善林权权益保护以及建立分类经营管理等制度,于新忠在节目中介绍说,《通知》提出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依法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法发放权属证书。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着力破解生态保护与林农利益间的矛盾。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

 针对建立分类经营管理制度,于新忠表示,《通知》提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建立与森林主体功能相适应、分类管理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

 一是优化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全省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信息数据库,完善全省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

 二是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集体林地林木划定为公益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履行管护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林的性质、范围和保护等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管护人员的指导培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或管理协议,完善必要的管护设施,提升管护能力。鼓励支持建立生态林场和乡(镇)、村集体林场,实行林场化管理。编制公益林经营规划,建立公益林定期核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赎买集体、个人等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的生态公益林制度。

 三是放活商品林经营。在林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的前提下,赋予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生产经营者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放宽集体用材林管理,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进一步放活经济林生产经营自主权,经济林更新改造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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