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莒县法院打击拒执罪 集中公布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2018-06-20 18:33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日照6月20日讯 6月20日,日照莒县法院集中公布10起拒执罪典型案例,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坚定态度和决心。莒县法院提醒,诚实守信是基本道德准则,执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每一位被执行人都要敬畏法律,力诫侥幸心理,切莫以身试法。

案例一 于某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04年6月11日,于某明驾驶于某强的三轮车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2005年6月2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于某强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5 469.65 元,于某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于某明未履行给付义务,陈某申请强制执行。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于某强、于某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期间,于某强病故,于某明拒绝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2月5日,莒县人民法院对于某明执行司法拘留,后于某明仍未履行生效判决。2016年8月份,于某明取得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9.2万元,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7年5月10日,于某明被民警抓获。次日,于某明向莒县公安局交款人民币112 305.65元,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检察机关公诉,2018年3月20日,莒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于某明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于某明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拆迁补偿款,但其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莒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密切配合,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起到了很好的惩治与警示效果。同时促使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

案例二 刘某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刘某来与刘某东系叔侄关系。2014年10月,刘某来的哥哥刘某山因交通事故死亡,刘某来领取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42万元。2015年1月14日,刘某东起诉至莒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该赔偿款。2015年7月16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刘某来给付刘某东赔偿款应得份额12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来未履行给付义务,刘某东申请强制执行。莒县人民法院依法向刘某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刘某来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并拒绝履行给付义务。莒县人民法院遂将刘某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交至莒县公安局,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2016年3月16日,刘某来与刘某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刘某来一次性给付刘某东共计人民币6万元。现已履行完毕。2016年7月19日,经检察机关公诉,莒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来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刘某来具有履行能力,但却未按规定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三 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邱某与李某因花生米买卖业务发生债务纠纷。2010年8月1日,李某将邱某诉至莒县人民法院,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12年3月15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邱某在莒县某村的12吨花生米予以查封。同年8月1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邱某付还李某花生米款93 211元。判决生效后,2013年1月8日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2月5日莒县人民法院向邱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但邱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夏天,邱某将法院查封的花生米出售,所得款未交至莒县人民法院。    

2014年5月23日,莒县法院将邱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移交至莒县公安局,该局于同年7月29日立案侦查。同年9月18日,邱某被民警抓获归案。2016年5月4日,邱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邱某给付李某共计现金89 400元。现已履行完毕。经检察机关公诉,2016年5月16日,莒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邱某在法院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执行传票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出卖且未缴纳案款,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公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四 孔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因孔某欠莒县某彩印公司货款6万余元,彩印公司申请法院对孔某的财产予以查封。2011年10月11日,莒县法院将孔某所有的2台炼橡机和36台硫化机予以查封。2011年12月18日,莒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孔某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1月12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彩印公司货款 66 221.75元。2012年12月17日,彩印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同年12月21日立案。

2013年1月21日,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孔某。莒县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对孔某所有的上述机器设备予以查封,后因孔某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于2013年9月16日裁定解除查封。孔某于当日将其所有的上述机器设备转让给王某,以抵顶其向王某的借款,但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确定的义务。案发后,孔某亲属于2014年6月3日向莒县公安局缴纳执行款104 200元。2015年5月19日,莒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孔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孔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履行,将其机器设备转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五 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吕某系莒县某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0年1月22日至2010年7月14日,吕某以石材公司名义多次向管某借款累计55万元。管某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8月24日,莒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涉案公司名下石材、成品大理石板等。2010年11月1日,莒县人民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归还管某欠款55万元。2010年11月19日,管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莒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吕某逃匿,致使涉案公司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1年6月17日,莒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涉案公司所有的院落一处及机械设备若干。2011年8月24日,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变卖涉案公司上述财产,由买受人徐某出资32.5万元购买。2011年2月26日,莒县人民法院支付给管某现金30万元。2013年12月19日,莒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吕某以各种手段逃避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遭受较大损失,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吕某定罪并判处实刑,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对拒执罪的严厉打击。

案例六 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6日,琚某驾驶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主张某),将顺行临时停留的一辆微型客车撞翻,致乘车人吴某军、吴某泽受伤,琚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莒县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吴某军、吴某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 753 480.98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4年7月24日,张某被民警抓获,同年7月28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日,张某之亲属携带现金30万元到公安机关要求一次性缴纳赔偿款为张某办理取保候审,因与申请执行人吴某军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之亲属未予缴纳。2015年7月14日,莒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张某在被刑事拘留期间,其亲属携款30万元到公安机关欲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未缴纳。以上事实说明被告人张某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重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后张某被判处实刑,惩治和警示了此类犯罪。

案例七 李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0日,张某因经营莒县某机械厂资金周转问题向殷某借款10万元,李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李某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2年6月26日,殷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莒县人民法院于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涉案机械厂内的摩擦压力机、数控车床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同年7月6日殷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张某、李某起诉至法院。李某将涉案机械厂内被查封的机械设备转移隐匿,并将其中的车床予以变卖。同年9月12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偿还殷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李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12年12月17日,殷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查封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导致生效民事判决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6年3月3日,李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其转移的机械设备被公安机关扣押。后李某与殷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李某偿还了殷某借款10万元。2017年7月5日,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0月18日,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机械设备私自隐匿、转移、变卖,导致殷某的债权得不到执行,情节严重。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惩治了此种抗拒执行的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八 田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基本案情】 田某及其经营的莒县某食品有限公司、郑某等人因与朱某产生民间借贷纠纷,2014年4月24日莒县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了食品公司所有的房产及机器设备,同年5月19日莒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同年7月9日朱某以田某等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莒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4年9月15日,田某通过吴某将其公司被查封的变压器以17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王某。

2015年10月19日,莒县人民法院以田某涉嫌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将案件移送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11月15日,田某在江苏省沭阳县被抓获归案。2016年1月28日,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3月3日,田某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31日,田某之妻朱某某向法院缴纳执行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2016年4月15日,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田某作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擅自将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变卖,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作出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对此种抗拒执行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九 杜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基本案情】 2009年5月,杜某与刘某等人合伙经营莒县某恒温库,因合伙纠纷,刘某于2009年12月23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莒县人民法院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杜某等人在涉案恒温库内的苹果15万斤。2009年12月24日,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4月,杜某将上述被查封的苹果私自变卖,未将销售收入交到法院。2010年6月30日,莒县人民法院判决由杜某付给刘某投资及分红款共计人民币117 130元。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9月26日,莒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杜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5年1月30日,莒县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莒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2月4日,杜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8月25日,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杜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0月14日,杜某与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共付给刘某现金11.2万元。同年10月30日,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杜某违反规定,私自出卖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杜某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并由其亲属代为履行了判决义务,且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悔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案例十 刘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07年7月12日注册成立了山东某太阳能工业有限公司,刘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过程中,王某承揽了该公司的部分办公楼、宿舍楼、车库等建设工程,经双方结算,公司尚欠王某工程款739 251.50元。王某于2010年11月22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莒县人民法院于次日以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该公司房产四处,查封期限两年。2010年11月,刘某将涉案公司作价1 000万元卖给韦某。2010年12月5日,王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涉案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11年5月12日,在涉案公司未解封的情况下,刘某伙同韦某将公司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韦某经营的日照某机械公司名下。

2012年9月7日,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刘某未履行义务。2014年9月19日,莒县人民法院对刘某司法拘留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10月3日对刘某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某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6月1日,莒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违反规定,在涉案公司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出卖给他人,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致使法院裁定查封的财产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打击了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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