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律师咋收费?山东律师服务收费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

来源:山东发布

2017-08-24 16:13

发表于山东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日前出台《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自8月15日起执行。

  根据《办法》和《标准》,除3类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全部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为: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办法》要求,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出具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办公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来源: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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