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 公办教师可在民办高校教学

来源:沂蒙晚报

2018-06-21 06:25

发表于山东

19日,省教育厅发布消息,我省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民办教育,促进其发展的多个方面给出优惠政策,并在民办教育师资发展上有不少政策突破和创新。

公办和民办学校

 鼓励“互通有无”

《意见》指出,山东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公办高校教师可在民办高校教学并获报酬

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各地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民办学校5%的学费收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

《意见》要求,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

支持民办本科高校开展研究生教育

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职院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沂蒙晚报记者 衣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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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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