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齐鲁网

2018-06-22 20:26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济南6月22日讯 山东为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保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近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通知》将临时用地分为四类,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通知》明确,使用临时用地应遵循“保护耕地、节约集约、依法申报、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规定临时用地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在不破坏耕作层、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前提下,委托设区的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论证。临时用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最多延期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2年。同时,对国土资源部门的重点审查内容、批准和论证时限、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手续等工作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对临时用地补偿费的内涵、参考的标准、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进行了明确。对占用农用地、占用其他土地以及取(弃)土场、预制场、拌合站等短时间内难以恢复原耕作条件的临时用地,规定了最低补偿标准。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各类临时用地补偿标准,具体补偿费用可由申请人与土地权利人根据各市确定的补偿标准协商确定。

《通知》重申了《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复垦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履行对临时用地复垦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申请人使用土地复垦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同时,强调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临时用地使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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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孔垂頔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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