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应对 青岛学校拟每学期至少两次应急演练

来源:青岛早报

2017-08-25 09:20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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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政府起草了《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昨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相关内容提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和初期处置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背景

应对突发事件仍存薄弱环节

我市常年面临森林火险、干旱、风暴潮、浓雾、浒苔等自然灾害的影响,交通事故、海上作业、高层建筑、危险化学品等事故灾难风险集聚,食品安全、输入性传染病等公共卫生事件存在风险,非法集资、邻避效应等社会安全事件隐患依然存在,各种风险隐患交织并存,突发事件复合型、极端化、小概率特点凸显,给城市公共安全与治理带来严峻挑战。

我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政府层面,统一、协调的指挥系统运行仍不够通畅,有些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指挥部独立运行不顺,主责和配合部门责任仍不够明确,存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预防的情况,应对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有待完善提高;基层层面,对突发事件的危机意识、风险认知以及预案编制、演练、队伍和物资配置等应急准备方面存在不足,初期处置能力需要加强;社会层面,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存在短板,第一响应能力急需提高。

■内容

各地危险源要向社会公布

《条例(草案)》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明确了市、区(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级职责。第四条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不同特性,实施分类管理。同时,《条例(草案)》提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统筹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预警、指挥协调体系建设,统筹突发事件应对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各级政府和基层单位开展风险评估和监督检查,并明确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义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分工,对辖区内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登记、监控、风险评估,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

基层应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各类人员聚集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对活动场所进行风险识别和安全检查,确保逃生标识清晰准确、安全通道及出口畅通,并对参加人员进行陌生环境风险告知和安全疏散提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对活动进行风险评估,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合理配置报警装置、应急照明设备、消防器材、应急救援设备、紧急逃生工具、医护救治器材等,并在显著位置注明逃生方法。

《条例(草案)》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设立应急服务站、微型消防站,按照规定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易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单位组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鼓励引进本地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特种专业救援队伍。

企事业单位每年至少一次演练

《条例(草案)》相关条款提出,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处置演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自救互救和初期处置应急演练;学校(幼儿园)应当根据应急预案,每学期组织不少于两次的疏散、逃生应急演练。

来源:青岛早报

青岛新闻

作者:记者 于顺 实习生 徐明雪 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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