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10天内连开3张环保“罚单” 罚款总额超26万元

来源:齐鲁网

2018-07-14 13:37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7月14日讯 今年以来,潍坊持续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持严厉打击态势。7月14日,记者从潍坊市环保局了解到,2018年7月上旬,在短短10天之内,潍坊市环保部门就开出了3张环保“罚单”,其中包含2家企业及1名个人,罚款总额超过26万元。

记者了解到,本次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罚的2家企业为潍坊致远精工模具有限公司和潍坊旭日市政机械有限公司。其中,潍坊致远精工模具有限公司因“注塑模具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处罚;潍坊旭日市政机械有限公司因“水泥制砖机加工组装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建设”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13736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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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两家企业外,潍坊致远精工模具有限公司的李某因“该公司注塑模具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环保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罚。上述三项处罚总额达到了26.3736万元。

据悉,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照环境保护法规,对犯有一般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人或组织作出的具体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结果是确定环境行政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产等多种具体形式。该处罚广泛适用于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违法的行政处罚只能由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作出并付诸执行。此外,被处罚的个人或组织如果不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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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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