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申报滨州市市长质量奖?有哪些特别注意事项?

来源:滨州日报

2018-07-16 10:57

发表于山东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1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新发展目标,深入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推动滨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滨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最高奖项,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评审工作由滨州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由市政府或市长审定批准奖励。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着重突出质量领先、技术创新、标准引领、品牌优秀、效益突出等卓越指标,更加注重环保节能、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等履行相关社会责任要求。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组织奖励30万元,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评审对象及数量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所称的组织和个人。

其中,组织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设组织奖和个人奖2个奖项,每届有效期5年。在组织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县(区)或部门推荐,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

市长质量奖评审主要是对组织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的综合评审。

获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每届不超过5个,个人每届不超过3人,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在时间上与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评审相衔接。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获奖的组织和个人有效期届满后可再次提出申请;已经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奖项。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可以设提名奖,每届数量不超过3个,作为争创市长质量奖重点培育对象;市长质量奖个人奖不设提名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领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规范、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议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或市长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励名单。

第九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奖励、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方案、评审规范、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二)负责提出评审监督小组候选人员和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技术成果,开展国内外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四)承担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经费由委托单位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主要职责是:(一)依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方案和委托方要求,编制具体评审工作计划;(二)聘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有关方面的人员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按程序组成一、二、三产业等专项评审组,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三)汇总并向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包括: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及满意度测评报告等)。

第十一条 评审监督小组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机关、新闻媒体、执业律师等有关人员组成。

评审监督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当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监督小组即解散。评审监督小组成员每届轮换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市长质量奖推荐、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二)向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监督情况;(三)审议并向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投诉、举报、调查等处理结果。对规范市长质量奖评审监督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时,应当充分发挥行业部门(协会)、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评审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依据,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而制定。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组织奖授予在本市登记注册、质量管理绩效显著,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国内或省内处于领先地位,对滨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和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三)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已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符合战略先进、质量领先、技术创新、品牌优秀,且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责任记录。(五)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无违反财经纪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主导制定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和具备示范引领作用、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等行业的组织积极申报,在评审工作中向上述单位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涉及到质量科研、质量攻关成果的评审,只奖励成果第一位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在本市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四)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有较高的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同行的普遍认可;(五)个人所属的组织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个人无不良记录和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在评审年度,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市级主要媒体公布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具体评审程序是:(一)申报。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有关县(区)或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资格审查。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并公示;(三)资料评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或个人,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评审结果;(四)现场评审。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和社会满意度测评,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社会满意度测评报告,并提出建议推荐获奖组织或个人名单;(五)综合评审。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第三方机构提交的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社会满意度测评情况及评审监督小组监督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个人候选名单,提交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六)公示。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励名单,公示日期5个工作日,查实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取消资格;(七)批准。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组织和个人名单,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或直接由市长签署确定;(八)奖励。市政府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颁发奖杯、荣誉证书和奖金,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达到评审标准总分的55%(评分标准1000分)及以上的组织方可进入现场评审;资料评审达到评审标准总分的55%(评分标准300分)及以上的个人方可进入现场评审。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其奖金主要用于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标准制定、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科研机构和实验室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市长质量奖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了解获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持续改进,提升质量。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市长质量奖称号用于产品的宣传(如广告、包装、说明等),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撤销奖项的组织或个人5年内不得参加市长质量奖的评审。

获奖组织发生以下情形的:(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单位产品连续2次经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被群众投诉的;(五)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六)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七)未履行社会责任,引起社会公众谴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八)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技术落后于同行业水平,不具备示范引领作用的;(十)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十一)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获奖个人发生以下情形的:(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二)违反政治纪律、廉政规定的;(三)因个人原因导致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并被司法、行政处理的;(四)违反财经纪律等问题,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五)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或技术成果的;(六)违反基本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被媒体曝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发生严重失信行为,被征信管理部门实施失信处罚的;(八)发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九)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违反规定者,由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 评审监督小组应当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7月31日。原《滨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滨政发〔2013〕12号)同时废止。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滨州军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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