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 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制定

来源:齐鲁网

2018-07-16 16:40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潍坊7月16日讯 为加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日前,潍坊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18年5月30日起,潍坊辖区内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通知》要求,为切实做好潍坊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管理形式调整工作,确定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31日止,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价管理调整为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潍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自行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已自行调整的,应当恢复至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水平;已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超过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水平的,超过部分2018年7月31日之前退还学生。

过渡期内,2015年放开民办学校定价权以来连续三个教学年度未调整收费标准,且收费标准在同一行政区域、同类学校中明显偏低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暂执行2017年秋季入学新生的收费标准,潍坊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出台后,可从2018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多退少补,此政策在招生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家长。2018年5月30日以前已登记,但未实际招生(未确定收费标准)或以后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及时向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收费标准建议。

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职权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进行成本监审(成本调查)、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期间,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涨价、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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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新闻

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潍坊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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