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族,非高温工作人员也应该有防暑降温费

来源:生活日报

2018-07-17 06:54

发表于山东

你那里天气怎么样?

相信最近大家都置身于水深火热之中

从昨天开始

山东开启了“蒸炉”模式

走在大街上

感觉分分钟要晕

来看一下最近济南的温度

那叫一个酸爽啊

不过

虽然天气热

但我们还有一笔钱可拿

那就是防暑降温费

说到防暑降温费

大家经常会把它和高温津贴傻傻分不清楚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夏季高温环境下作业付出的超常劳动消耗的一种额外补偿。支付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领取高温津贴者必须是在高温下工作的岗位职工,包括建筑工人、无空调的公交车司机、露天环卫工人等。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向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后,一些省份取消了之前的防暑降温费,取而代之的是高温津贴。

一般情况下,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在夏季工作并不能获得防暑降温费,而对于有明确规定的地区如天津,从事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除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外,仍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非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亦可以享有防暑降温费。这一规定覆盖所有在岗员工——无论是在空调间上班还是在室外工作。

山东对于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是怎么规定的呢?

13日,山东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认真落实高温待遇。企业要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要求,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也就是说,山东省的防暑降温费涵盖了高温津贴,而且把室外高温作业人员和非高温工作人员拿到的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即使是非高温工作人员,这4个月内,也能拿到每月?140元的防暑降温费。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除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外,《通知》还提出严格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有网友问:单位不发这笔钱怎么办?

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防暑降温费,劳动者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看下面这个案例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山东某煤矿公司

申请人王某于2010年7月16日入职被申请人山东某煤矿公司,从事井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该公司为王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5年,王某主张,自入职以来,该公司从未为其发放过防暑降温费,故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支付其防暑降温费。山东某煤矿公司辩称,申请人从事井下作业,工作场所温度在25℃以下,不符合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条件,故不应支付其防暑降温费。

处理结果

裁决山东某煤矿公司支付王某防暑降温费1960元。

争议焦点

劳动者并非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能否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其防暑降温费?

案情分析

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239号)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6〕44号)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调整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参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而王某的工作场所温度在25℃以下,因此其防暑降温费应按照非高温作业人员的标准计发。

经查,某煤矿公司未为王某发放2010年7月16日至2015年的防暑降温费。其中,2010年至2015年7月非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为80元,2015年8月、9月非高温作业人员防暑降温费标准为140元。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煤矿公司支付王某防暑降温费1960元。

来源:生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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