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规定便民摊点经营时间 擅自占道经营处2万以下罚款

来源:齐鲁网

2018-07-19 19:32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聊城7月19日讯 近日,记者从临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规范经营秩序,确保城区道路畅通,营造整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市容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在城区范围内对占道行为、流动摊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店外占道经营整治。集中整治沿街店铺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占用道路加工、堆放建筑材料,清洗、修理车辆等违章行为。沿街单位装修、施工、庆典等确需临时占道的,须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备审核方可施行。

集贸市场出入口占道经营整治。集中整治集贸市场出入口摆设摊点、堆放物料等违章占道经营行为。

流动商贩占道整治。市区主次干道严禁流动商贩占道摆摊设点、经营商品和农副产品。

其他各种违章占道整治。集中整治人行道、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占道经营、杂物乱堆乱放等违章行为。

对确属方便群众日常生活的临时摊点,实行总量管控,设立便民摊点规范经营。经审核设置的早点、夜市摊点必须严格遵守经营时间:夏季(5月1日—10月1日),早餐在8:30前收摊,夜市摊位经营时间为19:00至23:00;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早餐在8:30前收摊,夜市摊位经营时间为18:00至23:00,不得提前摆设、超时经营,严管街区域禁止早餐夜市经营。出店经营应保留1.5米以上的人行道通行空间,且不得占压盲道;同时做好卫生保洁,做到人散摊走垃圾清。

广大市民应积极配合、支持、参与城市管理,经营业主、流动摊主必须遵守城市管理等相关法规、规章,服从执法人员管理,并于2018年7月20日前自行整改到位。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开展占道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擅自占道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依法严管重罚。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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