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违规停车,下车后被撞身亡

来源:黄三角早报

2018-08-07 10:57

发表于山东

近日,广饶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驾驶员违规临时停车下车后被其他车辆撞伤致死的交通事故案件,死者家属要求死者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未获支持。

2017年3月9日,被告韩某驾驶鲁C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李鹊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前某村南侧附近处,与站在鲁E牌轻型普通货车后的艾某及鲁E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艾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韩某因夜间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不够及未降低行驶速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艾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艾某作为第三人由其本车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由此可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将被保险人及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人排除在第三人之外的。同时,根据《侵权法》基本原理,本案中死者艾某作为事故车辆鲁E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操作者,其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艾某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但其不能作为自身过错的受害者并以此要求其本身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

综上,死者艾某仅是被告韩某驾驶的鲁C牌轻型普通货车的第三人而不能转化本车的第三人,故死者家属要求本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关法理,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王超 通讯员 高颖

来源:黄三角早报

东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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