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2018-08-21 10:44

发表于山东

8月20日,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建立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淄博市房产管理局起草了《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8月25日。

维修资金明确使用范围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屋(含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该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该办法所称房屋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房屋内业主或者结构相连的不同楼幢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该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房屋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房屋

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显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房屋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房屋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8%。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淄博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变化等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淄博市房改成本价的2%。

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房屋售出后,购房人应当向建设单位交纳该房屋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同时,该办法对账户设立、开户建档、交存方式、公共收益、收益使用及资金续交、资金补交等方面均制定了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维修资金的使用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一般使用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使用适用于在较长时间内需要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计划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急使用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在维修资金的使用方面,该办法对业主表决方式、分摊原则、使用流程及应急情形、应急维修、公示和列支、消防和电梯、第三方成本、禁用情形及资金滚存等方面均进行了明确规定。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均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业主可查询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物业主管部门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等,确保维修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但不得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维修资金应当建立公示和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公共账户和房屋账户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可以由社区居委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期5天,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电话:0533-2172660(二)传真:0533-2187412(三)电子邮箱:zbswgb@163.com(四)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淄博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科,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0号,邮编:255000。

来源:鲁中网-鲁中晨报

淄博新闻

作者:记者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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