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男子天黑撞人肇事逃逸 迫于压力四天后投案自首

来源:齐鲁网

2018-08-21 16:40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滨州8月21日讯 近日,滨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博兴县交警大队成功破获一起肇事逃逸案,嫌疑人辛某某驾驶面包车将一老人撞倒后逃离现场,致老人当场死亡。事发后,嫌疑人偷偷潜回案发地附近,跟踪办案民警,迫于压力四天后投案自首。目前,辛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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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事发地点介绍当时情况

案情还原:

8月4日下午19:46,博兴县交警大队接到市民报警称,在庞陈路范王村路口处,有一辆车撞了一行人后逃逸了,行人伤势严重躺在路上,情况紧急。接警后,事故科民警隆方峰带队迅速赶赴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伤者已被医院救护人员当场确认死亡。经询问现场目击者,肇事车辆沿着庞陈路向西逃逸,事故民警即通知辖区交警中队进行拦截,同时做好现场勘察工作。

在现场勘查过程中,出警人员兵分两路,一路人员勘查现场,另一路人员寻找目击证人。由于天色已黑,除死者儿媳张某能够提供肇事车辆是一辆面包车外,周围乘凉的村民没有人能够提供肇事逃逸车辆任何有价值的线索,勘查民警在事故现场也仅提取了一块银灰色的塑料碎片和一小块灯罩碎片。经过民警3天的摸排调查、连夜梳理和对现场脱落物分析,确定肇事逃逸车辆为一五菱荣光面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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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路段岔路口众多,给搜寻、锁定肇事车车辆工作带来难度

肇事逃逸终被抓:

事发后,肇事驾驶员辛某某于8月7日和8月8日上午,多次往返事故现场查看并跟踪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发觉后,对其驾驶的鲁MV9***牌号长安牌轿车进行了盘查,并且将此可疑情况记录在案。辛某某经过两天的尾随跟踪后,迫于压力,于8月8日下午,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博兴大队事故科投案自首。后经讯问,辛某某对8月4日晚驾驶鲁MD3***号面包车撞死行人范某某后驾车逃逸的事实供认不讳。辛某某交代,肇事车辆于事发后第二天在滨州市高新区修好并出发去了外地。至此,“8·4”交通肇事逃逸案成功告破。目前,辛某某已被博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合同》约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那些情形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或逃避接受调查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交警蜀黍说:

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千万不要跑。

来源:齐鲁网

滨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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