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债权债务纠纷案十年未了 法院接力执行一朝执结

来源:齐鲁网

2018-08-22 11:05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聊城8月22日讯 近日,家住济南的当事人郭新凯来到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一面绣有“法眼灼灼辨真伪,铁肩纠纠担道义”字样的锦旗送到该院民五庭法官手中,并再三表示感谢:“没想到拖了这么久的案子,民五庭这么快就解决了,感谢法官的细心办案,维护了我的权益。”

这起案件要从济南中院作出的(2007)济民四初第180号案件说起。2008年,济南中院因借款合同纠纷判决济南某眼镜有限公司偿还某(香港)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贷款本息共计88万余元,济南某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后两公司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12年,山东高院指定聊城中院执行该案。

聊城中院在查封某钟表眼镜公司位于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的一套房产过程中,案外人王某某对该执行提出异议,称其在2005年就与某钟表眼镜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其为该房产的实际所有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王某某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形成该案。

从2014年到2018年,4年的时间,原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又历经再审等环节,执行异议案件一直处于中止审理状态。原被申请人某(香港)国际资产管理公司将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了郭新凯,郭新凯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经聊城中院和山东高院执行部门确认。

案件转至民五庭后,合议庭认真研究分析案情,确定审理思路,制订了详细的庭审方案。今年7月26日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办案法官围绕购房协议的签订、购房款的支付、购房单据的形成等多方面进行深入的法庭调查;庭后依据庭审中发现的问题,明确第二次庭审的重点方向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经过第二次开庭和庭审中细心调查,通过证据真伪的辨析,合议庭发现该申请人该房屋买卖在书面证据等方面存在诸多瑕疵,与其当庭陈述亦存在矛盾。

事实真相逐渐清晰。8月7日,即庭审结束后第二天,王某某即主动申请了撤诉。至此,这起长达十余年的债权债务纠纷终于尘埃落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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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新闻

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左新新 通讯员 王希玉 陈闪 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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