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龙口市首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公开宣判!这四人获刑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8-09-06 08:55

发表于山东


2018年9月3日,由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龙口市首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公开宣判。王某甲、张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14日15时许,在山东省龙口市兰高镇兰高学校对面“姐妹羊肉馆”门口,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阎某某、高某某四人酒后无故滋事,被告人王某甲先对羊肉馆门口宰羊的被害人王某乙拳打脚踢,又对被害人柳某某、吴某某进行殴打,并将羊肉馆街门玻璃踹碎。被告人张某某、阎某某、高某某也上前帮助被告人王某甲动手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王某乙、柳某某、吴某某头部、面部等多处受伤。龙口市公安局兰高派出所民警曲某某、林某某到场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不听民警劝阻,继续分头对被害人柳某某、吴某某、王某乙实施殴打,并推搡、殴打在场执勤的民警曲某某,并将执法记录仪、警衔等警用设备打落在地,致民警曲某某受伤,随后王某甲、张某某、阎某某、高某某四名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2018年1月26日,经龙口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柳某某其外伤致右侧鼻翼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吴某某其外伤致右上颌骨额突及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乙其外伤致下唇内粘膜破裂,构成轻微伤;曲某某其外伤致左耳后颈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16年4月17日16时许,在山东省龙口市兰高镇凤格理发店门口,因债务纠纷,被告人王某甲与张某某对被害人陈某某实施殴打,致陈某某右眼眶受伤,2018年5月15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某外伤致右眼眶内、下壁多发骨折,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6年4月19日12时许,在山东省龙口市兰高镇凤格理发店门口,王某甲与“勇子”(身份未查实)、“明亮”(身份未查实)等人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王某甲持砍刀将陈某某左额砍伤。2018年5月15日,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陈某某外伤致左额部遗留10.5cm缝合瘢痕,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外伤致左额部颅骨骨折、左额顶叶脑挫裂伤、左额顶部硬膜下血肿,其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这是2018年以来,山东省龙口市提起的首起涉恶势力刑事犯罪案件,涉恶被告人前科累累,在多次受到治安处罚、刑事处罚之后,又多次纠集在一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公安机关出警时暴力抗法,无视社会秩序,挑衅执法,最终法院依据本案事实及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文字|王蕾 于宴浩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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