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年报社评:“民警依法履职致损免责”彰显法治理性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8-09-09 13:58

发表于山东

近日,公安部官网公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中明确,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公安机关不得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不当或者变相追究民警责任,加重对民警的处理。

即使民警的个人素质和法律素养再高,在依法履职和执法中,也不能保证百分之百不出任何差错。如果民警依法履职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民警个人到底该不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公民权益的损害究竟由谁来“掏腰包”?这些问题长期以来存在争议。既对公安机关履行正常管理职能造成困扰,也让一些民警因为担心出现差错被追究责任,而不敢依法履职严格执法,有的甚至由此出现更大的差错,给公民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害。

现在,公安部在《草案》中明确规定,民警依法履职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按规定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补偿。这是为民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法律保障的务实之举,彰显了法治理性,值得肯定。

法律责任的承担既要循法而行,又要符合人情伦理。随意将民警依法履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责任转嫁给民警个人承担,甚至受舆论炒作、信访投诉等人为因素影响对民警加重处理,显然有失客观公正。无论是从人之常情进行逻辑解读,还是从公平正义的执法功能进行合法性分析,民警依法履职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后,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其对公民权益损害的赔偿交由公安机关承担,在道理和法理上都是说得通的,操作上也是切实可行的。

毕竟,民警依法履职是代表公安机关实施的一种职务性行为,而不是民警的个人行为,只要民警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职,履职中非因个人主观故意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应当由公安机关来承担。这是公安机关依法维护民警执法权威、维护公安机关权威和公信力应当承担的责任。

有观点认为,让民警个人为依法履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让民警为自己的致损行为“交学费”,符合“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有助于倒逼民警规范执法。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不能机械化、绝对化地理解。民警应当为自己在履职中的失责行为承担包括法律责任在内的各种责任,但基本前提必须是民警个人实施了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的行为。如果民警在依法履职中严格遵循了法定条件和程序,但受主观认识、客观条件和外来因素等影响而对公民权益造成了损害,那么追究民警个人的法律责任,对民警来说就很不公平,甚而会对民警权益造成损害。如此不仅让民警对依法履职有后顾之忧,也容易导致民警为规避履职风险而刻意选择消极作为或不作为,可谓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故此,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既是确保民警能够严格依法履职的客观需要,也是非经法定条件和法定事由不得追究民警依法履职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这对激励和保障民警尽职尽责依法履职,无疑大有裨益。

当然,规定民警在依法履职中对公民权益造成损害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注意防范由此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这要求公安机关一方面打造最规范的执法制度和织密权力滥用防范网,另一方面还要着力建设最规范、最自律的执法队伍,对那些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为挡箭牌而滥用权力的民警,必须常态性按下“依法问责键”,以此始终套牢依法履职的“紧箍”,倒逼民警依法履责、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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