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年4560元

来源:齐鲁网

2018-09-10 15:17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滨州9月10日讯 近日,记者从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全市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55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360元。

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4560元,月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235元。

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按照省民政厅有关要求和《关于开展低保问题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滨办发电〔2018〕63号),持续开展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既要防止“错保”,也要防止“漏保”,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打造“阳光低保”服务品牌,确保低保政策公开、公平、公正落实;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的政策衔接、对象衔接、标准衔接、管理衔接、信息衔接,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全市统一调整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

照料护理标准不变,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按“生活能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三档划分标准,统筹使用。

新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区)要积极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会化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强化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能力,确保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不低于30%。

三、做好临时救助工作

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滨政发〔2015〕19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2018年度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进行立项分解的实施意见》(滨发〔2018〕5号)的部署,各县(区)要积极推进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不断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临时救助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公平正义、维护和谐稳定中的应急保障作用。

医疗救助原政策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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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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