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开启 具体普查对象及要求看这里

来源:齐鲁网

2018-09-11 20:08

发表于山东

9月11日,淄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淄博市统计局举办第四次经济普查新闻发布会,通报淄博市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情况。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9月10日,淄博市第四次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全面展开。

齐鲁网9月11日讯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淄博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此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清查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至10月31日,普查登记时间为2019年1月至4月。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新修订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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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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