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发布七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件

来源:齐鲁网

2018-09-25 15:43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9月25日讯 (记者 刘杰 陈银) 山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今天在济南召开,现场发布7起典型案例。

济南胡某华涉黑案简要情况 

2018年4月16日,济南市公安局根据举报线索打掉以胡某华为首的重大涉黑恶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破获刑事案件20余起,查扣涉案资产2亿余元。
经查,近年来,胡某华纠集多名前科劣迹人员,通过威胁、恐吓、殴打等方式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胡某华为组织、领导者,以于某林、钟某国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重大涉黑恶犯罪团伙。该团伙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非法高利放贷,插手经济纠纷,强占建筑工程,大肆实施故意伤害(致死)、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强迫交易、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致1人死亡,3人轻伤,多人轻微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菏泽单县赵某朋涉黑案简要情况

菏泽市公安局打掉以赵某朋(又名赵三,男,39岁,菏泽市单县人)为首的重大涉黑恶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破获刑事案件20余起。

经查,2012年以来,赵某朋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逐步形成了以赵某朋为组织者、领导者,邢某、王某元等为骨干成员,赵某保、张某等为一般成员的重大涉黑恶犯罪团伙。该团伙为攫取非法经济利益,利用其影响力成立“地下执法队”,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插手各类纠纷,替人索取债务、“摆平事端”,并强揽渣土、土方工程,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职务侵占、容留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致4人轻伤,多人轻微伤,造成其插手的纠纷无人敢反抗、其想承揽的工程无人敢竞标的局面,当地百姓闻“赵三”色变,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投案自首的卢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近日,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卢某案发后自行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且因卢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依法对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孙某国、孙某明、卢某等13人涉嫌强迫交易罪一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移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孙某国等12人涉嫌强迫交易罪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对卢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从轻处罚

王某通涉嫌寻衅滋事案 2017年11月10日,郓城县公安局对杜某宽、王某通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因王某通具有自首情节,郓城县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建议对王某通从轻处罚。

2016年9月15日凌晨,在郓城县某KTV内,杜某宽因向张某某身上投掷酒瓶盖与张某某发生言语争执继而相互厮打。杜某宽电话通知张某鹏召集人员架势,张某鹏召集吴某倍、王某通等10余人至KTV,双方发生厮打,致吴某等四人受伤。经鉴定,三人构成轻微伤,一人构成轻伤二级。

2018年4月25日,被告人王某通主动到郓城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8年4月25日,郓城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寻衅滋事罪,采取取保候审措施。郓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通在案发后主动到郓城县公安局刑警队投案,如实供述殴斗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遂在提起公诉时依法提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通从轻处罚的建议。

济宁市嘉祥县许某顺投案自首情况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后,济宁市嘉祥县公安机关迅速行动,组织集中在各镇街、村居、集贸市场、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部位、场所张贴《通告》1.1万余份,在“嘉祥发布”“嘉祥公安”“嘉祥广播电视”等微信公众号及时推送,不断扩大影响面,提高知晓率。同时,研究梳理涉黑恶在逃人员情况,确定追逃责任人,主动上门到在逃人员亲友家中做好教育劝投工作,经亲友反复规劝,迫于压力,9月17日,于某臣涉黑案件犯罪嫌疑人许某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许某顺等人受该案主犯于某臣的指使,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对当地多家牛羊交易市场中从事畜牧运输的车辆非法收取配货费、管理费,累计非法获利数十万元。公安机关依据犯罪嫌疑人许某顺涉及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目前,已依法对其办理取保候审措施。

山东法院宣判案件中具有自首情节的部分案例 

一、日照东港法院审理的宋友莲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其中的被告人李凯因涉嫌非法采矿被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敲诈勒索及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法院判决认定其构成自首。被告人葛立林作案后于2018年3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认定其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均无犯罪前科)

量刑:1、被告人李凯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被告人葛立林犯寻衅滋事罪,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东营河口法院审理的杨明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一案。

其中的被告人王令军、席汉忠、付凯、刘志礼作案后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法院判决认定该四名被告人均构成自首。
量刑:被告人王令军、席汉忠、付凯、刘志礼具有自首情节,其中,被告人刘志礼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网上在逃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

1、被告人王令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
2、被告人付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3、被告人席汉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4、被告人刘志礼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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