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宅小区临时用电案”终审 开发商赔偿2万违约金

来源:齐鲁网

2018-10-19 20:41

发表于山东

开发商向业主交房时,提供了临时用电。直至近3年后,才提供了市政正式用电。业主认为开发商交房时应当提供市政正式用电,因开发商提供了临时用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案,开发商因提供瑕疵用电被法院判决赔偿买方违约金两万余元。 

据悉2012年12月14日,金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历城区的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承诺水、电于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20元赔偿金。

合同签订后,金某付清了全部房款。2013年6月15日,开发商向金某交付了涉案的房屋。2016年5月31日,涉案房屋所属的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合格,具备正式用电条件,此前一直使用临时供电。关于未能接入10KW正式电源而使用临时用电的原因,开发商主张系因外线管沟制约,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但未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后金某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供电违约金两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中对水、电、燃气等基础设施应达到使用条件的日期系实际交付使用之日,但对于“达到使用条件”有不同解释,金某认为供应正式用电方为“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则认为供应临时电源即已“达到使用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达到使用条件”应作严格解释为具备市政正式用电,开发商应根据合同约定向金某支付逾期达到使用条件的赔偿金,按照每日20元的标准,自房屋交付之日2013年6月15日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共计21620元。

案件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诉请二审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近日,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合同约定的“达到使用条件”应解释为具备市政正式用电,开发商主张涉案房屋已经供应临时用电,即为“达到使用条件”,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主张的免责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供电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赔偿金并无不当,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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