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用“临时用电”长达三年,开发商被判赔两万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2018-10-20 07:39

发表于山东

开发商向业主交房时,提供了临时用电,直至近3年后,才提供市政正式用电。业主认为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10月19日下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中心发布消息,近日该院对一起“住宅小区临时用电案”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因向业主提供瑕疵用电,被判赔违约金两万余元。

购房闹心:购房三年才用上市政正式用电

2012年12月14日,金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历城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开发商承诺水、电于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每逾期一天,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20元赔偿金。合同签订后,金某付清了全部房款。2013年6月15日,开发商向金某交付了涉案的房屋,但金某的房屋一直使用临时用电。

直到2016年5月31日,金某所购房屋所属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合格,才具备正式用电条件。为何未能接入10KW正式电源而使用临时用电?开发商的说法是,这是外线管沟制约,为第三方原因造成的,但没有就该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金某与开发商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供电违约金两万余元。金某认为,供应正式用电才是“达到使用条件”,开发商则认为供应临时电源即已“达到使用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达到使用条件”应作严格解释为具备市政正式用电,开发商交付房屋时仅具备临时用电,直至2016年5月31日方取得供电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具备正式用电条件,其应根据合同约定向金某支付逾期达到使用条件的赔偿金,按照每日20元的标准,自房屋交付之日2013年6月15日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共计21620元。开发商辩称未能交付正式电的原因系其他第三方原因所致,且金某使用临时电源并没有损失,其不应承担责任,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宣判后,开发商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诉请二审法院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水、电于房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达到使用条件”,系开发商对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但开发商至2016年5月方取得供电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此之前的临时供电行为,不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此外,涉案商品房为保障居住使用的永久性建筑,临时用电显然不能满足使用需求,济南中院认为一审判决开发商支付供电未达到使用条件的赔偿金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济南中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副庭长乔绪晓进一步分析,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这起案件中,在双方对该内容有不同理解时,应当作出对开发商不利的理解,即开发商应当提供市政正式用电。开发商不能提供市政正式用电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虽主张是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提供临时用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即使是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供电瑕疵,后果仍应当由违约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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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临时用电?有何危害?

电容量不足、电压不稳

临时用电是指基建工地、农田基本建设、农村养殖业和非正常年景的新增抗旱、排涝用电及其他需要在电力部门立户表计之外,新接电源的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规定,新建小区的电力设施经供电企业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供电营业规则》规定,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临时电源与正式电源存在若干基数参数的差异,与正式电源相比较,临时电源存在电容量不足、电压不稳定、电源可靠性差等问题,住宅小区使用临时电源不利于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记者 马云云 崔岩)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济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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