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万达广场红领巾印广告涉事企业被罚34万 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来源:齐鲁网

2018-10-20 14:07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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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10月20日讯 10月19日,菏泽市工商管理局在其官网发布《关于对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红领巾、小黄帽在丹阳路小学发布商业广告行政处罚决定》。公告称,经研究决定,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红领巾、小黄帽在丹阳路小学发布商业广告处以总计344700元的罚款,其中当事人处以44700元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现查明,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迎接菏泽万达广场于2018年11月16日开业,经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副经理王某某批准,由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主管姜某与山东博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员工宋某联系后,以每条2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条红领巾、以每顶5.45元的价格定制了2000顶小黄帽,广告费用共计14900元。并分别在红领巾、小黄帽上标注“菏泽万达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进行宣传,于2018年9月25日下午3时许在菏泽开发区丹阳路小学举办的“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中,将印有“菏泽万达广场 11月16日盛大开业”等字样及商标图案的300条红领巾、300顶小黄帽,由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市场推广主管姜某等人对活动现场的小学生进行了发放。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当事人在红领巾和小黄帽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在校园内发放,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干扰,且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人生的价值取向和心理成长,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三十万元罚款,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44700元罚款,合计处罚344700元;并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件回顾:

2018年9月28日,有媒体报道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小学生们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印有“菏泽万达广场 ”广告,除此之外发放的学生帽上也印有该广告。

2018年9月29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网站发布消息称,责成丹阳街道党工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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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9日下午,万达通报红领巾印广告事件,菏泽万达广场总经理等3人被解聘。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此事立案调查。

2018年10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中小学和幼儿园。微信截图_20181020140909.jpg

10月19日,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菏泽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红领巾、小黄帽在丹阳路小学发布商业广告处以344700元罚款,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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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张伟 于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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