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还大打出手!济南一法院对双方6人实施司法拘留

来源:爱济南新闻客户端

2018-10-20 19:10

发表于山东

2018年10月11日下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李某珍诉被告李某英、李某芳、李某忠、李某诚共有纠纷一案。15时15分左右,在法院第七审判庭内进行证据交换完毕后,原告李某珍、李某珍之女李某文、李某珍女婿吴某江与被告李某诚、李某忠、李某芳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殴打。

当事人的恶劣行为,已严重扰乱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妨碍了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针对此恶劣行为,当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李某文、李某诚拘留15日,罚款2万元;对李某珍、吴某江、李某忠、李某芳拘留7日,罚款1万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规定,经院长批准,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来源: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lixiafa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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