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重点整治四类不文明行为

来源:齐鲁网

2018-11-14 18:18

发表于山东

为进一步落实执行《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近期群众反映较为突出的市区存在不文明养犬问题,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决定自11月14日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开展犬只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不断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推动文明养犬素质提升,维护安全文明规范有序城市公共环境。

此次专项行动将重点整治四类不文明养犬行为。一是整治违规遛犬行为。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束牵引带、佩戴犬牌,即时清除犬粪,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二是整治违规携犬进入规定场所行为。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体育场馆、海水浴场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候车厅、候机室。三是整治占用公共区域养犬行为。养犬人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四是整治违规处置犬只尸体行为。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处置,禁止自行掩埋或丢弃犬只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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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期间,青岛各级各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依法施政、综合治理”的原则,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引导,加强对违规遛犬携犬等行为的行政执法和规范管理,依法整治不文明养犬行为,切实保障群众人身安全健康。同时,执法部门将认真落实网格化巡查责任制,加强日常巡查,严格执法管理。期间,青岛市城市管理部门将每周分区组织开展1次督导;各区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日安排1名分管领导带队督查;各辖区执法中队每天早中晚至少巡查1次以上,对违规遛犬携犬等重点区域和问题多发区域增加力量、加强监管、定岗值守,确保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处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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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工作要加强协同、齐抓共管。专项行动中,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责任区制度要求,组织和划定责任区、签订责任书,督促责任区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规遛犬携犬等行为进行主动劝阻制止和举报。各区市城管办应深入发动辖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尽职履责,及时劝阻制止违规遛犬携犬等行为,形成齐抓共管、源头治理工作格局。

对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上述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并根据《青岛市养犬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按照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纳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负面名单。12319城管服务热线将同时受理广大群众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

执法部门提醒:犬是人类忠实的朋友,犬只的行为折射的是养犬人的公共意识和文明行为,反映了市民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自觉自律依法养犬、文明养犬,是养犬市民应尽的法定责任与义务,也是对爱犬最真挚的情感与养护。希望广大养犬市民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约束意识,规范养犬行为,严格自律养犬。执法部门同时倡议广大市民,依法养犬从细节做起,文明养犬从点滴做起,在美丽青岛行动中,一起携起手来,共同建设和谐健康的人居环境,共同维护安全文明的公共环境,共同打造“洁序净美”的城市环境。

来源:齐鲁网

青岛新闻

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辛鹏 通讯员:张君 周欣 青岛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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