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房屋空置半年以上交纳不超60%

来源:齐鲁网

2018-11-20 12:15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聊城11月20日讯 近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聊城市物价局、聊城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相关政策。

通知规定,属于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要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减免比例不低于30%;属于其他物业的,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确定。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房屋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均未使用为衡量标准)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免收当月停车服务费。对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对临时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临时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的,可以按小时收取车位场地使用费,停车未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免费,停车超过2小时的部分,每小时最高不超过2元,每日最高不超过20元。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20%的管理费以及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

来源:齐鲁网

聊城新闻

阅读量:53.0W

打开“闪电新闻”看评论

478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