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家庭财产有这些情况不得办理低保

来源:聊城晚报

2018-12-06 16:55

发表于山东

12月4日是我国第5个国家宪法日。当日,聊城市民政局参加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工作人员在现场悬挂横幅、摆设展板,并散发法律明白纸,接受群众咨询。

其中,聊城市民政局围绕“扫除黑恶势力、维护弱势群体权益”主题活动,向群众散发了《聊城市低保管理办法》摘要明白纸。同时,工作人员重点向群众介绍了不得纳入低保范围的情况、工作人员在开展低保工作中禁止的行为等,并公布了举报电话:0635-8320911,举报邮箱:LCMZZQK@163.COM。

其中,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低保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徇私舞弊,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享受低保意见的,或者不经过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将某个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的;滥用职权,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进行故意刁难、打击报复,不积极协助办理申请手续或者不签暑享受低保意见的;

失职渎职,对群众反映和上级转办的符合低保政策法规的信访事件,不及时妥善处理导致信访人员长期、多次到上级机关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假公济私,在低保审核审批工作中收受申请人财物、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的;违法乱纪,虚列、套取、贪污、挪用、冒领、扣压、私分、拖欠低保资金的等。(记者 林志滨)


来源: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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