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款5万元!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明年起施行

来源:齐鲁网

2018-12-07 15:56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聊城12月7日讯 记者从聊城市人大了解到,《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已于2018年11月2日经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1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场所同样禁燃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高架路、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敬老院;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重要农业生产设施;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重污染天气期间,聊城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百元罚款。

禁燃区域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重大节日和重要庆祝、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市公安机关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施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承接婚庆事宜的酒店、宾馆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否则,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火灾的,由消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违反条例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条例禁止行为的,有权向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奖励办法由聊城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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