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中院通报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来源:齐鲁网

2018-12-10 18:21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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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济宁12月10日讯 12月10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会上,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5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申请执行人谢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房产及其他财产归王某所有并支付谢某14万元。判决生效后,谢某依法向任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在该判决生效后,将该房产出售,而未向谢某支付14万元,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二

申请执行人苏某与被执行人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杜某支付苏某钢材款417.36万元及利息。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执行,查明杜某及妻子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被执行人杜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且拒不到庭报告财产情况。在采取拘留措施时阻碍法院执行,对其罚款拒绝缴纳,致该案无法执行。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9日判决被告人杜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三

刘某某与泗水县村委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判决清除存放在泗水县某村委会办公室内的物品,搬出泗水县某村委会办公室。泗水县人民法院向刘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张贴搬出公告,刘某某未按期履行。后泗水县人民法院多次找刘某某做工作,并协调相关政府部门解决了其提出的住宅无法通行的生活困难,为其住宅出路专门修建了过沟桥梁,但刘某某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21日,泗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刘某某拘留15日。2017年7月25日,泗水县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泗水县某村委强制执行时,受到刘某某等人的阻挠,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17年10月16日,泗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向泗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2月15日,泗水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案例四

2015年12月8日,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为:被执行人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张某设共偿还张某启本息合计1241.80万元。经张某启申请,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执行。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张某设及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某设拒不报告财产;2017年2月28日被执行人张某设被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张某设为逃避执行,于2016年4月26日至2017年5月7日期间,安排他人将其公司收到的租赁费、仓储费等250万余元转入其姐张某账户并陆续支出。             

张某设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理期间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判决:被告人张某设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

案例五

葛某某、王某某与葛某人身损害一案, 鱼台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葛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2.36万元(一年费用)。判决生效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鱼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葛某某分4次将其银行帐户内的19万元转移。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5日,对王某某拘留15日。2017年10月25日对葛某某作出拘留决定;并依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3月2日将案件线索移送鱼台县公安局。被执行人葛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自动到鱼台县公安局投案。 2018年5月21日,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向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期间,葛某某、王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判决:被告人葛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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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

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贾鑫 实习记者 马瑞芮 济宁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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