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帷幕注浆、隔离污染源…章丘重大环境污染案生态修复工程正在进行

来源:齐鲁网

2018-12-11 22:00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12月11日讯 为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山东广播电视台推出12集成就纪录片《新时代新山东》,12月11日晚播出第八集《重现绿色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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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1日,济南市章丘区普集镇上皋村废弃的三号煤井,发生一起重大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公安机关查明,4名犯罪嫌疑人将山东金诚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化工废液排放到废弃矿井内,累计排放废碱废酸超千吨,污染面积超1.4万平方米。以往,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由于民事、刑事混淆在一起,往往违法者受到刑事处罚后,污染区的修复费用成为难以解决的“硬骨头”。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马运文称:“过去企业污染环境了,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罚点钱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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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追讨过程中,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角色是所有权人,缺乏法律强制力。这件事情最终因一项改革而发生了转机。今年,山东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马运文表示:“我们就把这个案子,作为咱们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首起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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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的山东省环保厅会同济南市章丘区政府与涉案的6家企业展开了磋商。经过反反复复,才与其中4家企业达成赔偿协议,收到赔偿金额共计1357.54万元。但这与高达2.5亿的修复费用相比,显然是远远不够。如果仅仅依靠磋商,将会陷入漫长的拉锯战。按照《方案》的规定,对于另外两家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企业,当时的山东省环保厅正式代表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张传毅称:“因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它是一个创新的制度,咱们知道一般民告官,实际上这个制度,可以说是官告民,《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在全国试点省份里面都是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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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的污染物多存在一天,附近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危害的风险就越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开庭审理章丘重大环境污染案,虽然目前尚未判决,但这并不影响生态修复工程的开工。根据改革措施,在赔偿资金到位前,政府先垫资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院长彭玉明表示:“对我们的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最大的,在修复的过程中呢,它的造价或代价更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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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春天开始,承担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的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在事故井四周100米范围内,进行地下帷幕注浆,形成“水泥土岩防渗墙系统”,以隔离污染源,随后开展危险废弃物、受污染水土的综合治理。规划到今年年底,污染场地修复完成。

山东省地矿工程勘察院副院长刘玉仙表示:“这个事虽然难度很大,但是我们有信心,也有能力把这个事处理好,让当地老百姓放心、安心,也让当地政府放心、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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