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提出实施意见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来源:齐鲁网

2018-12-14 12:12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12月14日讯 为合理均衡地区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负担,确保中央调剂基金在省内按时足额上解下拨,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贯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中央调剂基金省内上解下拨机制,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意见》提出,我省上解的中央调剂基金,由各市(指设区的市,含省本级,下同)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各市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按国家要求逐步提高。

某市上解额=(全省职工平均工资×90%)×某市在职应参保人数×上解比例。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按照国家核定标准确定。

各市在职应参保人数,按照国家核定各省份在职应参保人数的办法确定。中央下拨我省的中央调剂基金,全部下拨各市。原则上,按照人均定额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各市离退休人数确定下拨资金数额。  

对某市下拨额=核定的某市离退休人数×全省人均拨付额。其中:全省人均拨付额=中央下拨我省中央调剂基金÷核定的全省离退休人数。

各市离退休人数,按照国家核定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的办法确定,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纳入的退休人数不计入下拨资金计算基数。

在按上述办法确定下拨资金数额的同时,本着合理均衡的原则,对下拨额高于上解额的市(含省本级),差额部分由省统筹安排,用于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的市适当补助。

《意见》中,规范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六统一”。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得自行出台与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政策;已出台相关政策的,要立即纠正。各地应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比例,不得自行调整缴费比例。各地应执行全省统一的统筹项目,不得将统筹外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我省要求,各市要加强基金统一管理使用,2018年年底前,实现市级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2019年年底前,实现全省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建立省、市、县政府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强化激励约束和目标考核,落实地方政府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           

各市要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统一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健全工作机制,夯实缴费基数。在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及待遇计发基数时,目前尚未使用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要制定过渡措施,尽快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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