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一消费者交订金未购物 商家拒退全款

来源:鲁中晨报

2019-01-17 10:08

发表于山东

消费者交了订金参加活动,想退款时却遭到商家拒绝。记者从沂源县市场监管局获悉,如果是“订金”,当合同不能履行约定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目前,商家已为消费者全额退款。

近日,齐先生在某家具店支付1000元订金参加该店的促销活动,店家承诺一个月内不想购买产品可退还订金。现在消费者去退还订金时,商家却要求其承担该店促销活动费用。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全额退费。

接到投诉后,沂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核实情况。经核查,齐先生的投诉信息属实。执法人员随即约谈该店负责人,并告知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记者获悉,该店已同意全额退费,不再要求齐先生承担促销费用。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来源: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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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 刘文思 通讯员 宋志浩 王兵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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