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1-21 22:52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1月21日讯 1月21日,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对郭某某等人寻衅滋事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该案由台儿庄区法院院长张显礼担任审判长,区检察院检察长朱述斌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判的首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作为李某某、齐某某、刘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为非法谋取利益,采用暴力手段非法索取债务。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郭某某、王某某伙同或者与马某某、吴某某、周某某、张某、刘某某等人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淄博市张店区、滨州市阳信县、济宁市市中区对驾驶人员采用喷辣椒水、掐脖子、摁倒、打砸车辆等手段,作案四起,从驾驶人员手中强行夺取有经济纠纷的汽车三辆,砸毁有经济纠纷的车辆一辆,在夺取车辆过程中,致一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某等7名被告人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台儿庄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郭某某等7名被告人二年至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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