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烟台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全省首例英雄烈士保护公益诉讼案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9-01-30 11:29

发表于山东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

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光荣,必将传承

英雄,永不独行

2018年5月21日,由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徐某侮辱救火牺牲消防烈士一案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省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某公司厂房突发火灾,接警后,张鑫与其他消防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置。经火情侦查,起火建筑整体由内而外形成立体燃烧态势,火势一旦蔓延,将直接威胁下风方向毗邻村庄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在危难关头,张鑫不顾个人安危,冒着浓烟烈火,第一时间背负起30余公斤重的灭火救援装备,在火场南侧的主攻方向,铺设水带干线,开辟攻坚灭火阵地。强攻近战中,厂区南侧墙体突然倒塌,正在全力扑救的张鑫被墙体砸倒,埋压在碎砖瓦砾之中。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张鑫因伤势过重,壮烈牺牲。

张鑫以舍生忘死、逆火前行的实际行动,诠释了消防队员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无私无畏的英雄气魄,用年仅23岁的年轻宝贵的生命,践行了红门卫士的铮铮誓言。2018年4月24日,张鑫被北京市政府评定为烈士。

2018年4月29日、30日,徐某在家中通过本人手机登录微博并发布带有极端性、侮辱性言论的微博。徐某发布的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传播广泛,引发网友愤慨,造成了恶劣影响。5月4日徐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烟台开发区检察院通过新闻媒体报道发现上述线索后,高度重视,密切关注,立即向市检察院汇报,迅速介入依法履职,收集固定证据并赶赴张鑫烈士父母家中,征求了张鑫烈士近亲属的意见,张鑫烈士近亲属表示不提起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在互联网发布微博,公然辱骂烈士,其微博被网友截图并大量转发和评论,造成了恶劣影响。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张鑫烈士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利,而且严重伤害了张鑫烈士亲友及社会公众的情感,是对我国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否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8年5月21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案件,根据管辖规定由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徐某在主流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烈士名誉。

2018年6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烟台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王鹏、检察官李晓波代表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出席法庭。

庭审中,徐某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对自己发表不实侮辱言论深感后悔,表示接受审判结果,愿意公开发表道歉信并希望以此获得烈士家人及社会大众的谅解。

当被问及双方是否接受调解时,检察官陈述了不主张和解的理由:“鉴于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情感,该案又是英烈保护法实施以来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判决的形式从法律层面对徐某的侵权责任予以确认,可以更好地对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在最后的陈述中,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请求判令被告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英雄是民族的脊梁,是激励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奋勇前行的强大力量。光荣,应当传承;烈士,不容玷污。我们也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教育引导全社会认真学习英雄事迹,坚决捍卫英雄形象,用英雄的伟大力量激励我们不断奋勇前进。”

经合议庭合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徐某的行为侵害了张鑫烈士的名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责令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10日内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宣判后,被告徐某表示不上诉。

该案的办理,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中央电视台《东方时空》等众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

典型意义

首先,从司法层面来讲,该案的办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和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该案是《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没有现成的办案经验可供借鉴。

该案办理后,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等多个检察院到烟学习案件办理经验。该案的办理具有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无论是对于《英雄烈士保护法》这部新法律来说,还是对于公众不太了解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来说,都是一个很好的普法过程。《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后,并没有相关部门开展这方面的专题宣传,该案的办理,可以说补上了这一课,给社会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以案释法课。

其次,从社会层面来讲,该案的办理具有良好的警示、教育、震慑意义。

中华民族是崇尚英雄、成就英雄、英雄辈出的民族,和平年代同样需要英雄情怀。传颂英烈事迹,传承英烈精神,是每名中华儿女的神圣职责,也是法治社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历史虚无主义错误思潮沉渣泛起,一些人以所谓的“还原历史”为名,通过网络、书刊等媒介丑化、诋毁、贬损英雄烈士、“质疑”黄继光、“还原”刘胡兰、“解构”五壮士……这些肆意亵渎英雄烈士的行为刺痛人心,也折射出英烈保护所面临的沉重话题。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专门对英雄烈士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规制,导致此类行为屡禁不绝,造成了恶劣影响。

《英雄烈士保护法》颁布实施后,面对歪曲事实、诋毁亵渎英烈的行为,检察机关敢于亮剑,用公益诉讼为英烈权益保护立规矩、划红线,有效遏制了侮辱、诽谤英烈的逆流之风。该案的办理给社会以深刻的警示。

第三,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讲,《英烈保护法》将公益诉讼作为保护英烈权益的重要诉讼制度,是有效和成功的。由于以往公权力没有介入,导致没有违法成本,没有威慑力,所以有些人有恃无恐的对英烈侮辱和亵渎,影响了社会风气。

该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用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的鲜明司法价值导向,同时也开启了用公益诉讼捍卫英烈权益的先河,这对用公益诉讼为英烈权益划出法治红线,可谓意义深远。

同时,用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不受侵犯,不仅可以弥补英烈近亲属维权时专业知识不足的短板,从根本上改变它们维权时所面临的各种被动局面,而且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在更大范围形成尊崇英烈的浓郁氛围,真正形成全社会尊重英雄、爱护英雄的共识,更有助于进一步传承和弘扬英烈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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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英雄赞歌》

从上世纪60年代传唱至今

不老的《英雄赞歌》

寄托着中华儿女

不变的英雄情怀

崇尚英雄

致敬英雄

他们的事迹和精神

将成为激励我们前行的强大力量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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