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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一恶势力团伙以押车钥匙给予贷款为名设“套路贷“获刑 庭审现场曝光

来源:齐鲁网

2019-02-22 18:40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2月22日讯 2019年2月22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焦坤、徐明亮、王俊龙、魏康恶势力团伙敲诈勒索案进行了宣判,焦坤等4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天桥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焦坤纠集徐明亮、王俊龙、魏康,在租住处非法从事放贷业务。截至2018年5月,以焦坤为首,徐明亮、王俊龙、魏康为成员的团伙,多次以押车钥匙给予贷款为名实施犯罪活动。被告人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贷款信息,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保证书等,借口GPS信号不好等单方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被害人偿还借款支付高额违约金,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以扣车、知道被害人家庭住址等相威挟的方式逼迫被害人付款。被告人焦坤主要负责确定贷款数额、放款;在焦坤的安排下,被告人徐明亮主要负责联系业务、签订合同;被告人王俊龙主要负责安装GPS、家访;被告人魏康主要负责家访。四被告人敲诈勒索作案共计7次,其中既遂4次,涉案金额41620元,未遂3次,涉案金额49400元。

天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坤、徐明亮、王俊龙、魏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签订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保证书等,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以损害个人利益等手段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焦坤、徐明亮、王俊龙、魏康纠集在一起非法从事放贷业务,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综合焦坤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焦坤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徐明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王俊龙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魏康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闪电新闻记者 钱云飞 编辑 高亚南

来源:齐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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