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征求意见 补偿标准搬迁期限等须公开

来源:闪电新闻

2017-10-19 17:25

发表于山东

19日,记者从济南市城市更新局获悉,为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济南市房屋征收工作,该局起草了《济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阳光征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0月19日至2017年10月26日。

“阳光征收”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将房屋征收相关政策法规、工作程序、补偿结果以及与被征收人相关的房屋征收补偿信息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实行全面公开,实现征收过程全透明,接受社会公众和被征收群众监督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前

应通过张贴通告等形式通知被征收人

《意见》指出,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冻结通告,同时在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公示有关信息,告知有关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征收范围等有关事项。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前,应通过张贴通告或发放《入户调查通知书》等形式通知被征收人,告知入户调查时间、入户调查工作人员以及应准备的相关材料等事项。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以张贴调查登记汇总表或电子触摸屏等方式向被征收人公布,并告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公布的调查结果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权属、坐落、用途、建筑面积等主要内容。征收户数较多的项目可以分区域、多地点公示,方便被征收人查看调查结果。

征收评估机构一般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选定,也可以在征收冻结之后至征收决定之前选定。在征收冻结之后至征收决定之前选定的征收预评估机构,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转为正式评估机构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通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选定评估机构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协商确定征收评估机构的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公告应载明协商选定意见的提交形式和生效条件,并附经公布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协商成功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协商结果;协商不成的,应当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被征收人代表投票的方式选定。

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征收补偿方案要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补偿标准等

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前3天发布通知,将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相关事项告知被征收人。采取被征收人代表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征收实施单位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被征收人代表3天以上。被征收人代表产生要具有广泛代表性,采取自愿报名和由楼长(无楼长的可由居委会推荐)推荐的方式产生。

采取投票或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对选定过程进行公证,同时邀请征收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代表等到场监督。征收评估机构依法选定后,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布选定结果,同时将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在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上发布。

公示征收补偿方案时要将产权调换房屋的平面图一并公示

房屋征收部门公示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包括房屋征收的目的和范围、实施时间、调查情况、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房源的地点和套型、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期限,以及补助和奖励措施等与被征收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要事项。公示征收补偿方案时要将产权调换房屋的平面图(含标准层面图)、户型图、效果图随征收补偿方案一并公示。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召开听证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听证会公告

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召开听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听证会公告,告之被征收人参与听证会有关事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报名等方式产生,报名通知应在听证会公告后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参加听证会的被征收人代表名单初步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听证会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各界有关人士参加。对听证中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采纳,修改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的被征收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确认资格后,应当将确认资格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

区、县人民政府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

要将征收决定公告在新闻媒体上发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同时要将征收决定公告在新闻媒体和济南市房屋征收信息网上发布。

征收评估机构应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公示期间,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现场办公、入户调查等工作时要佩戴工作证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现场办公、入户调查、做动迁工作、送达各种资料及签订补偿协议等工作时,应佩戴工作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协商沟通,做到言行文明,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

超过百分之九十的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调查登记、分配房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主动接受审计机构的跟踪审计,及时纠正征收补偿过程中的不公和差错。

房屋征收部门要及时、全面公开房屋征收信息

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征收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向被征收人公开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以及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等公开信息,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征收现场办公室设立举报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投诉。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按照本意见规定,及时、全面公开房屋征收信息。未按规定公开信息或在公开信息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来源:闪电新闻

济南新闻

作者:闪电新闻记者 高亚南 济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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