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康之约】评论:乡村治理关键在于“智”理

来源:齐鲁网

2020-06-15 09:45

发表于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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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乡村治理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各地加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实现了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推动了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笔者看来,乡村治理关键在于“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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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自治要有“才智”。乡村治理的直接参与者和受益者都是农民群众,即村民,乡村治理不能仅仅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各项明令禁止实现的,要实现乡村治理,必须充分尊重村民的意愿,调动村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依托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等平台,引导村民有序参与到乡村发展事务中来,积极发挥村民自治职责,保护村民自治权,不断提升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愿意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为实现有效治理贡献力量,从而提升村民自我管理服务水平。

乡村法治要能“理智”。法律是规范一切行为最有利的武器,能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乡村治理必须坚持法治为本。要在乡村树立依法治理理念,强化法律在维护农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业支持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权威地位,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庄建设,以提升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同时,结合镇情、村情建立适用于各村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农村普法力度,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广大农民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引导村民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发挥“法”的严肃性确保乡村治理有力度,进而各项工作能“理智”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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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德治要显“睿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结着全体人民的价值追求,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治理,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村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乡村治理,就要发挥乡贤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形成以德服人、崇尚品德的文明新风,用贤德者的睿智发挥凝聚民心的作用。积极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融入文明公约、村规民约、家规家训,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细落小落实,方能培育淳朴民风,增强集体意识、法治精神和民主氛围。

乡村治理须“智”理,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形势下,乡村治理要在三者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如此方能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探索到夯实乡村治理根基的新方法、新路径、新模式。(文/刘厚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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