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住酒店车窗被砸物品丢失 律师:酒店应担责

来源:沂蒙晚报

2017-11-18 13:56

发表于山东

“14日,我在兰山区义堂镇327国道附近的一家酒店入住,15日一早,我发现车一侧的玻璃被砸坏,车内物品丢失,酒店拒绝对此进行赔偿。”17日,临沂市市民刘先生致电市民服务热线12345反映。

据刘先生介绍,11月14日晚上,刘先生和同事出发到临沂,在兰山区义堂镇327国道附近的一家酒店入住,住酒店时,听从酒店工作人员安排,将车停到酒店的停车场内。11月15日早晨5点多钟,刘先生与同事准备开车继续赶路的时候发现,车辆右侧的车窗被砸,车内的相机、笔记本电脑、香烟等物品丢失。

“随后,我和同事报警,并找酒店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能获得丢失物品以及修车费用的赔偿,但是酒店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予赔偿。”刘先生告诉沂蒙晚报记者,“我是来酒店消费的,又将车辆停在酒店专用的停车场内,酒店对此不承担责任,我对此事非常不满。”

酒店方如何回应呢?“对于刘先生的遭遇,我们深表同情,车辆玻璃的破损,我们会上报领导,再进行赔偿。但是,刘先生所说的车内物品丢失,我们无法核实丢失商品的价值,也无法按照刘先生的要求进行赔偿。我们能做的就是配合公安部门,积极处理。”记者采访了酒店,相关负责人表示,“我们酒店有温馨提示,写明:请过夜车辆停放在酒店停车区域内,请随身带好贵重物品及现金,停放酒店外及周边发生刮擦或者被盗,酒店概不负责。”除此以外,酒店可以对刘先生的住宿费予以适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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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酒店一方到底该不该赔偿损失呢?记者采访了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彭海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受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要求。”酒店一方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时,应该搜集相关消费凭据,固定自己的损失证据,及时到相关部门投诉维权。至于责任的大小,由法院判决决定。


来源:沂蒙晚报

临沂新闻

作者:​记者 袁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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