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淄公安发布通告 从湖北等疫区往返临淄人员必须24小时内登记报备

来源:闪电新闻

2020-02-01 21:31

发表于山东

齐鲁网·闪电新闻2月1日讯 2月1日,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发布通告,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临淄人员尚未到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网格员、村(居)委员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为做好临淄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临淄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医疗卫生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发布通告。

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临淄区人员(含临淄区籍在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到所在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在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网格员、村(居)委员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期间当事人应自行隔离,在原处等待相关部门上门服务,配合做好居家隔离、观察等工作,当事人应主动讲清近期行程和密切接触人员。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临淄区用工、房屋出租人、旅馆等单位得知有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人员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街道、村(居)委员会登记备案或者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发现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我区人员后不如实向街道、村(居)委会报告,造成相应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凡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临淄区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医学留观、居家隔离期间,私自外出的,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临淄区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被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扰乱医疗秩序、伤害医护人员、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检查和安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请广大群众自觉维护医疗卫生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辅警、医护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政府和村居工作人员的随访、检查、登记等工作。到公共场所请自觉戴好口罩等防护用品,如出现发热等感冒症状请及时到指定医院就诊。

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如发现周边有从湖北省等疫情地区往返临淄区人员,立即拨打110举报。

闪电新闻记者 王良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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