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出台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 符合条件可申请

来源:鲁中晨报

2017-12-15 11:30

发表于山东

12月14日,张店区公布关于《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与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有所不同的是,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限额由征求意见稿10000元提升至15000元。

根据《张店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张店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临时困难救助。

其中,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学、物价上涨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1.5倍且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在张店区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符合张店区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且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支出超过上年家庭总收入2倍且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此外,按照要求,在救助标准方面,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确定,对于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临时困难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数量给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救助期限仍困难的家庭,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遭遇抢劫、盗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在核查公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后,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对因火灾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因溺水、触电、交通事故、食物中毒及被歹徒袭击等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伤亡且无法维持当前生活的家庭,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通过慈善捐款等渠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0元,申请人同一年度内不能因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

来源:鲁中晨报

淄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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