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安排部署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部门需制定政策

来源:鲁中晨报

2017-12-23 09:55

发表于山东

淄博市召开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据了解,为了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我市出台意见要求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在政策起草(制定)过程中,严格对照“18个不得”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以维护公平竞争,比如制定政策时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等。

据了解,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出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审查方式是:政策起草(制定)机关在政策起草(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会议要求,要从维护全市、全省、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包括(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包括(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包括(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包括(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据了解,为了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我市成立了由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

来源:鲁中晨报

淄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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