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禁毒条例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禁毒知识纳入教学教育

来源:闪电新闻

2017-12-26 15:45

发表于山东

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宣传贯彻《山东省禁毒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12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人大常委会第222号公告向社会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省公安厅副厅长丁冠勇介绍,《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五条,主要从禁毒工作体制和职责、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措施、禁毒工作保障等方面对全省禁毒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多项规定和措施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鲜明的山东地方特色。

禁毒纳入县以上文明创建等考核

《条例》从“明责、考责、问责”等方面进一步健全禁毒工作责任体系,将禁毒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等重要内容,建立禁毒工作述职讲评和考评制度;毒品问题重点整治地区未完成整治任务的,不得参加文明创建、平安创建等评比表彰活动。

禁毒知识纳入教学教育内容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交通运输经营者、管理者和娱乐场所等应当依法落实禁毒宣传、防范措施。

从事化工医药等相关企业信息需报告

《条例》规定建立毒情监测评估、药物滥用预警和毒情通报机制,向社会公布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构。针对制毒分子利用化工医药企业场所、设备或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从事制毒活动现状,规定企业、个人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便于加强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制毒犯罪。

未吸毒成瘾人员不再实施动态管控

《条例》对吸毒人员帮教、戒毒、矫治和挽救措施进一步细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以便于吸毒人员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减少社会歧视。同时,为最大限度地关爱救助吸毒人员及其家庭,规定了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是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法定关系人的,由公安机关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未成年人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强化对涉毒艺人的法律管控

针对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涉毒艺人的问题,《条例》规定,对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未戒除毒瘾人员参与影视作品创作、演出,以及广告代言等行为实施严格管控处罚。同时,对涉毒寄递物流、涉毒网络信息、“毒驾”、吸毒专用工具等社会热点问题和法律管控薄弱环节,针对性地作出禁止性规定和管控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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