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人注意!严禁电动车在住宅区楼道停放和充电

来源:胶东在线

2018-01-04 10:03

发表于山东

2日,记者从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获悉,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近日在全省发布《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根据禁令内容,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据介绍,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据莱山消防大队介绍,2日下午,该大队联合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社区物业深入四季花城小区开展高层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并对违规停放的电动车进行清理。

检查中,监督检查人员重点对小区内电动车存放、充电是否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有日常防火巡查记录进行了检查,同时检查了建筑的门厅、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是否有停放电动车和为电动车充电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楼道内违规停放电动车的违法行为,莱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及派出所社区民警责令物业负责人、车主立即清理,并结合电动车火灾案例,以"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方式,向广大群众发放电动车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单,并就电动车火灾隐患防范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详细地讲解。监督人员还提醒车主要经常检查电动车的线路和插接点,防止接触不良引起接触点打火,要在社区内电动车集中充电处进行充电,注意不能长时间充电,防止引发火灾事故。

烟台市公安消防支队宣传科科长刘明告诉记者,根据电动车火灾的一般规律,大部分电动车火灾发生在夜晚充电过程中,火灾发生的地点多在居住人口比较密集的老小区、群租房内,多在建筑一层室内、走道处或者楼梯间,此时一旦发生火灾,浓烟会将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及逃生通道封堵,极易导致人员伤亡甚至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

早在2015年,龙口消防大队曾做过一次电动车燃烧试验,实验模拟一户人家,将电动车放在楼道内充电,期间短路引发火灾的全过程。经过前期大量技术准备,一辆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因电路故障起火,几分钟后很快引燃了停在旁边的另两辆电动车。

“电动车引发火灾的特别危害表现在两点,即火场温度和毒烟。”据刘明科长介绍,现场实时监控的数据显示:停放在楼道内的电动车短路后,30秒出现明火,3分钟火焰温度达1200摄氏度,有毒气体浓烟会以每秒1米的速度蔓延,切断居民逃生通道。居民一旦吸入三五口剧毒气体,就会陷入昏迷,随后窒息死亡。

所以,消防部门提醒,为了家人及孩子的生命安全,一定要规范停放电动车,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少骑电动车的人为了图方便,逆行、乱停、载人、闯红灯、超速,说“马路杀手”一点也不夸张,不仅让司机朋友们心惊肉跳,一旦出现事故更是害人害己!

附:电动车消防安全五条禁令

为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山东省公安厅发布禁令如下:

一、严禁在居民住宅区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

二、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三、严禁电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线路为电动车充电。

五、严禁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车停放场所。

本禁令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依据《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对拒不遵守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禁令,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公安厅

2017年12月22日

来源:胶东在线

烟台新闻

作者:通讯员 孙成飞 薛晓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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