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黄三角早报

2018-01-06 17:10

发表于山东

近日,东营市法制办联合东营市城市管理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7年12月28日公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东营市首部规范城市绿化管理的政府规章。《办法》的正式出台,对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东营市近几年城市绿化建设成效显著。 本报记者 段学虎 摄

设立绿线 明确绿地建设标准

据东营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东营市制定出台了《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对规范城市绿化管理,提升城市绿化整体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原《办法》已于2016年6月30日到期。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也要求出台相关的法规规章。

新的《办法》明确了管理职责。其中第三条规定,东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县区、市属开发区等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的有关工作。

《办法》同时加强了规划建设管理。明确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程序和绿线划定。规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根据有关规定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各类绿地的绿线,按照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为了防止城市绿地建设片面追求亭台楼阁和其他建筑物的建设,突出绿地建设的生态型、观赏性,《办法》中也对东营市城市绿地的建设标准作了具体要求。即城市绿地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所选择的植物应当适地适种,实现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的合理种植结构。

推动“绿色图章”制度 建设项目审批加盖“绿色图章”

《办法》最引人瞩目的是,明确提出推动“绿色图章”制度落实。实施“绿色图章”制度,即在规划阶段按标准控制住附属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能极大地提高我市的绿地总量,解决近几年东营市新建住宅小区绿地率不达标引发的突出矛盾。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进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总平面规划方案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并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作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重要依据。

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把绿化纳入到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办法》规定,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城市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作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重要依据。

创设处罚措施 加强绿地保护

《办法》也加强了绿地保护和管理,规定了改变绿地性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审批程序。《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地性质。因城乡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等部门依法批准。

同时,《办法》明确了居住区绿地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政府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临时绿地由用地单位负责。权属不明的城市绿地,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

在规范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程序方面。《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确需迁移或者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

目前,东营市因施工降水、排水造成树木死亡问题突出。《办法》的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在城市树木周边实施降水、排水作业的,应当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树木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因降水、排水导致树木死亡。

另外,《办法》还结合东营实际,创设了部分行政处罚措施。主要涉及管理中遇到的空闲土地不及时绿化,养护责任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养护或者修剪,在城市树木周边实施降水、排水作业,未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等突出问题。



来源:黄三角早报

东营新闻

作者:记者 段学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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