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或列入范围

来源:滨州传媒网

2021-08-28 12:04

发表于山东

滨州市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滨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关于优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审改字24号)等文件要求,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改善城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建立“市级统筹指导,县区负责实施,部门密切配合,街道共同推进”的工作体制。坚持以居民为主体,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共同缔造原则,发动居民共谋共建共管共评,充分征询民意,实行“一小区一策”,实现改造成果共享。鼓励社会资本、产权单位、专营单位、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引导居民合理出资。

二是统筹规划、规范标准。结合实际,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和标准,循序渐进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居民生活品质。统筹改造内容,合理确定施工时序,先地下后地上,对地下管线改造统一规划、一步到位,统一改造、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是改管并举、注重长效。将改造提升与长效维护管理相结合,因地制宜、创新模式,建立分类施治的物业服务模式和长效管理机制,共同维护老旧小区改造成果。

(三)工作目标

到2022年,基本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到“十四五”末(2025年),按照急缓情况、结合财力状况有序推进2005年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二、改造范围和内容

(一)改造范围

老旧小区是指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老旧小区改造是指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改造、完善和提升的活动(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二)改造内容

分基础、完善、提升三类,对老旧小区和周边区域的改造内容进行丰富和提升。

基础类改造主要是拆违拆临、安防、环卫、消防、道路、照明、绿化、水电气暖、光纤、建筑物修缮、管线规整等,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

完善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和物业用房、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场、文化、体育健身、无障碍设施、非机动车停车棚及充电设施等。

提升类改造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

各县(市、区)应按照《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及有关要求,科学确定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和标准;应充分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城市品质提升等重点工作,统筹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进一步补齐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

三、统筹实施

(一)制定改造规划

按照“实施一批、谋划一批、储备一批”的原则,各县(市、区)对城镇老旧小区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建立数据库。按照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确定拟改造项目及时序,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五年规划 (2021—2025年)。

(二)年度计划申报与实施

1. 计划申报

(1)征集改造需求。各县(市、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五年规划和本县(市、区)财政承受能力,对辖区内当年存在改造需求且符合政策规定的城镇老旧小区进行调查摸底,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台账。

(2)制定初步方案。根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计划项目台账, 由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牵头部门组织编制初步改造方案及预算;同步制定资金筹集方案、物业管理方案等。

(3)改造项目联审。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改造方案征求居民意见后,由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牵头部门、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规划及改造项目相应主管部门联合审查批准。

(4)申报改造计划。各县(市、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范围内对初步改造方案组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各县(市、区)于每年8月底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申报下一年度改造计划(如中央、省、市对申报改造计划的节点另有要求,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2. 计划确定。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组织对各县(市、区)申报的改造项目进行审核,确定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资金预算,编制改造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主管部门,确定后公布。同等条件下, 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出资占比高的小区实施改造。

3. 项目实施。按照年度改造计划,由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项目实施。鼓励以街道或社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老旧小区联动改造,统一编制改造方案,统一设计、审查、审批、招标、建设和竣工验收,提高审批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1)方案设计与审查。项目实施主体依法委托设计单位依据《山东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开展方案设计,并按照有关规定由辖区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2)招投标。由实施主体向招标管理机构提出施工、监理招投标申请。所在县(市、区)招标管理机构可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招标制度,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统一纳入招标平台招标。

(3)工程实施和监管。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街道、社区等要全力配合,为施工提供必要条件。县(市、区)牵头部门应根据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特点,督促实施主体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将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纳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范围,严格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严把方案设计、招投标、材料进场检验、关键及特殊节点质量控制和竣工验收等重要关口,确保改造工程质量安全。要加强改造工程的公示工作,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置统一的公示栏,对改造内容、改造起止时间、实施主体、监理单位、主管部门、投诉(咨询)电话等进行公示。

4.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实施主体组织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参建单位、居民代表等进行联合验收,并出具联合验收报告;涉及的水电气暖通讯、既有建筑节能、社区服务设施等改造验收工作,由专业经营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验收完成后,应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项目的资料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老旧小区改造完成后应及时开展改造后自评价和群众满意度调查。

(三)强化长效管理

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在征求居民意见的基础上对拟纳入改造的城镇老旧小区先予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结合“渤海红色物业”建设,推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事务共商、协调联动的管理模式。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实行分类施策管理,按照《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续筹机制,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四、资金保障

(一)落实财政资金

各县(市、区)要做好项目立项等准备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在预算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剂部分地方政府一般债券用于老旧小区改造。严格执行专项债券用于有收益的公益性资本支出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可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筹措改造资金。

(二)加大信贷支持

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金融服务力度,提供信贷资金支持。支持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依法合规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及居民户内改造和消费提供融资支持。

(三)鼓励专营单位投资

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产权属于专营单位的,由专营单位负责改造;产权不属于专营单位的,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专营单位出资改造,与老旧小区改造同步设计、同步实施。改造后的专营设施产权移交给专营单位,并由专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政府对相关专营单位、负责人的经营考核中应充分考虑企业此类支出负担。

(四)引入社会资本

对于养老、托育、托幼、停车、助餐、便利店、家政保洁等能够形成现金流的改造内容,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入企业投资改造和运营。各县(市、区)在改造方案设计过程中,要充分挖掘城镇老旧小区现有资源,为引入企业投资创造条件。

(五)引导居民出资

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居民对不同改造内容和改造标准承担合理出资责任,对用户入户端口以内的供电、供水、供暖、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专营设施设备改造承担改造费用。鼓励居民通过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住房公积金、银行信贷、捐资捐物等方式筹集改造资金,依法合规用于居民单元防盗门加装或更换、加装电梯、结合外墙节能改造更换密封窗、屋面防水、楼梯间公共设施更新、户内水电气暖设施等改造。

(六)创新融资模式

按照不增加政府隐形债务原则,创新改造方式和融资模式,结合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探索大片区统筹平衡模式、跨片区组合平衡模式、小区内自求平衡模式、政府引导的多元化投入改造模式等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专项小组(原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领导小组)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 政府作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组织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建立领导协调机构,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各项工作。

(二)广泛宣传引导

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现场政策张贴、社区开会答疑、专家政策解读、居民现身说法等各种形式,加大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认识,着力引导群众转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形成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浓厚氛围。

(三)严格检查督导

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由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市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专项小组督促各县(市、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并加强日常考核工作。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部门和单位,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滨州传媒网

滨州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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