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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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新规 涉及房屋使用安全

《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于2023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详细]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会上获悉,《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 [详细]
明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详细]
做到“一房一档”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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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5 09:24:40 齐鲁网

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定于2024年1月15日(星期一)15:00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齐鲁网、闪电新闻现场直播,敬请关注。

2024-01-15 15:01:25 主持人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下午好!欢迎参加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 今天,我们邀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先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二级巡视员殷涛先生,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立法二处处长宫钊先生,解读《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请王润晓先生介绍有关情况。

2024-01-15 15:02:07 王润晓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也感谢各位新闻界朋友长期以来对我省房屋安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31日正式印发,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填补了我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空白,标志着我省房屋使用安全工作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下面,我就《办法》的立法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2024-01-15 15:02:43 王润晓

一、《办法》出台背景。 房屋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一方面,城市房地产开发极大地改善了居民居住条件,提高了房屋安全性能;另一方面,部分建筑主体结构年久失修、设施设备超负荷运行,加上使用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导致房屋安全隐患增多,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与此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大多对新建房屋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进行规范,房屋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法律保障,“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

2024-01-15 15:05:12 王润晓

二、《办法》起草过程。 省政府高度重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将《办法》列入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省政府规章一类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与省司法厅共同成立起草小组,扎实开展立法工作。《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把牢正确方向。我们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及“十一个坚持”具体要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批示,定期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沟通对接,了解国家层面房屋安全政策法规动态,确保立法方向正确。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我们聚焦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借鉴黑龙江、湖南、安徽、浙江等省立法经验,针对主体责任、鉴定情形、隐患治理等核心问题研究提出对策措施,科学设置条文框架和工作制度。 三是注重制度创新。我们先后赴青岛、烟台、济宁等市开展实地调研,了解有关制度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分析研究不同地区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总结提炼形成制度规范。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25个省有关部门、16市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对各方面意见认真研究吸纳的基础上,组织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24-01-15 15:09:11 王润晓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一般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4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近年来,因违法违规装饰装修、私搭乱建等造成的房屋倒塌损毁事故频繁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不落实。为此,《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同时,对于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使用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一并明确其责任。物业服务人要履行巡查、发现、制止、报告义务,装修施工人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是完善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制。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环节多、链条长、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统筹领导下,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各方联动、协同推进。《办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理顺了房屋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完善了“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居)委会协助”的管理体系,明确了应急处置、救助机制、保险机制和信息化建设等要求。 三是加强了房屋安全鉴定活动监管。房屋安全鉴定作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估房屋安全性的必要手段,也是房屋隐患治理的关键依据。《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实践,设定了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对鉴定机构资格、鉴定报告内容和鉴定结论报送等作出了相应规定。同时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 四是规范了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置程序。隐患治理是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法》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为解危责任人,应当消除安全隐患并承担治理费用。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乡镇街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可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同时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有序推进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关键在于全面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下一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办法》宣贯力度,通过组织培训、图文解读、专家释法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解读活动,推动《办法》内容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就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2024-01-15 15:09:40 主持人

现在回答记者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新闻机构名称。

2024-01-15 15:10:07 人民网记者

请问《办法》有哪些亮点和特色?

2024-01-15 15:13:50 宫钊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关键问题和环节,总结实践创新成果,着力构建“使用行为规范化、巡查检查常态化、监管责任明确化”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制。 一是规范了房屋使用行为。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合理使用、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确保安全等五项基本原则,其中最核心的原则就是“合理使用”。为此,《办法》着重对房屋的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对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进行细分,明确应当履行的房屋使用安全义务,并对禁止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加强对房屋装修行为的监管,将装修施工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物业服务人一并纳入安全责任人范围,强化法律责任约束,坚决遏制私拆承重墙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建立了常态化管理体制。在“政府主导、部门分工监管、乡镇街道属地管理、村(居)委会协助”的监管体制基础上,实行“自查+巡查+检查”三级管理模式,常态化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第一级是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对所使用或管理的房屋进行日常管理、维护、自查,消除安全隐患;第二级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定期排查,督促责任人消除安全隐患;第三级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和房屋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房屋安全政策、制度、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问题查处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是拧紧了责任闭环链条。把房屋建筑从“出生”到“灭失”的整个过程看作一个生命周期,在每一个管理阶段实施必要管理,并使每一个环节有效衔接,着重建立完善管理链条,形成责任闭环。针对房屋的安全使用、检查维护、安全鉴定、隐患治理等环节进行责任划分,各个过程环节均明确主管部门、责任人员,推动实现由“治危”向“防危”、由“事后管理”向“事前管理”、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变,切实筑牢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屏障。 谢谢!

2024-01-15 15:14:09 中宏网记者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监管各方协同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请问《办法》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如何界定的?

2024-01-15 15:16:36 宫钊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针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监管责任不明确、协同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了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属地管理和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人“吹哨”的综合监管机制。 一是明确政府的领导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是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同时,明确要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市场监管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是压实属地管理职责。《办法》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 四是发挥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人“前哨”作用。《办法》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人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谢谢!

2024-01-15 15:16:53 大众日报记者

去年以来,多地出现了“野蛮装修”和“暴力拆除承重墙”事件,造成严重后果,那么《办法》对此有哪些规定?

2024-01-15 15:19:59 殷涛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随着人们对居住品质需求的不断提升,房屋装修活动日渐增多,违规装修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野蛮装修”“暴力拆除承重墙”等行为严重破坏房屋原有结构和承重体系,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严格监管。因此,《办法》在现有法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禁止性行为。装修房屋时,要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和相邻房屋安全,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包括不得擅自在房屋顶部、室内安装设施设备或者在室内加层等。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挖掘地下空间、改变住宅外立面。 二是规定了事前告知义务。房屋装修前,房屋装修人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告知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向房屋装修人提示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装修人不履行告知义务时,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禁止装修施工人员、材料和设备进入物业服务区域。 三是强化了物业服务人巡查责任。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房屋装修现场进行巡查,发现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物业服务人对房屋装修活动进行现场检查时,房屋装修人和装修施工人应当予以配合。 四是增加了装修监管环节。对于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装修活动,《办法》要求,必须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此外,对于区分所有权的房屋,由于其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属于房屋建筑的共有部分,因此,按照《民法典》规定,需要经业主共同表决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 谢谢!

2024-01-15 15:20:19 济南日报记者

房屋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安全鉴定,对鉴定机构又有哪些具体要求?

2024-01-15 15:23:21 殷涛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房屋安全鉴定是评估房屋安全性的必要流程和手段,也是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办法》的第三章专门对房屋安全鉴定情形、鉴定机构资格要求、从业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在鉴定情形方面,《办法》明确了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三类情形。一是在房屋达到设计年限需要继续使用,拟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房屋用途,房屋主体结构有下沉、裂缝等安全隐患时,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二是毗邻既有房屋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既有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既有房屋开展安全鉴定。三是非经营性用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也需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合格的,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在鉴定机构资格要求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需要进行实体检测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同时,鉴定机构必须配备与鉴定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公正、科学地开展鉴定活动。 在鉴定机构从业规范方面,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进行鉴定,要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鉴定报告。对经鉴定需要进行维修加固、停止使用或者拆除的房屋,鉴定机构还需将鉴定报告结论报送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便于这些部门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消除隐患。 在鉴定机构监管方面,《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鉴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鉴定机构信用管理机制,向社会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谢谢!

2024-01-15 15:24:06 山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该如何处置,《办法》是怎么规定的?政府可以采取哪些应急措施?

2024-01-15 15:26:29 王润晓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隐患就是事故,发现就要处理。通过排查、鉴定发现的隐患,只有及时治理了才能确保房屋安全。如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置之不理,那么小隐患就会拖成大隐患,甚至酿成重大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为此,《办法》分别对房屋隐患治理责任、政府督促解危、紧急处置、临时过渡和治理计划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明确了隐患治理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给出的处理意见,采取停止使用、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需要加固处理时,加固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工程竣工后,要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二是明确了督促解危责任。《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房屋安全隐患治理的监督,实行建账销号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跟踪、督促、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是明确了应急处置措施。当房屋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时,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应急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四是明确了治理保障措施。一方面,在隐患治理期间,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是居民唯一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提出临时过渡住房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安排。另一方面,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制定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计划,并分类推进实施。 谢谢!

2024-01-15 15:26:43 大众网记者

请介绍一下《办法》法律责任部分的特点?

2024-01-15 15:29:13 宫钊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 落实主体责任是维护房屋安全的第一道关口,通过设置法律责任倒逼房屋使用安全相关主体履行职责义务,是一种行之有效手段。《办法》设置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坚持依法立法和法制统一原则,注重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对于擅自搭建建筑物、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擅自超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等行为,《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经对有关主体设置了法律责任,各级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要按照既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和制度创新原则,聚焦重点环节增设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物业服务人、装修施工人等与房屋安全密切相关的主体,《办法》创新性地增设了法律责任。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履行责任义务的,处以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物业服务人未告知装修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以警告。对装修施工人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坚持预防为主和安全第一原则,对虚假鉴定报告严管重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设置罚款数额下限,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对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谢谢!

2024-01-15 15:30:59 主持人

记者提问就到这里。大家如有其他需要采访的内容,请联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高健,电话:51765077。 本次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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